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4MA2NW88RX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1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MA2NW88RX2 | 登记机关 |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8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郑朗 | 营业期限 | 2017年08月04日 - 2067年08月0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12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1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坤明 |
监事 |
郑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利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利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3468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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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34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修款8412872.07元及利息178201.5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此后以128412872.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协助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2126000元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手续;三、驳回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21元、保全费(诉前)5000元,合计82121元,由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83元,被告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938元。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变更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507元,予以退还。1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4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3473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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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34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75505.2元及利息(以375505.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8元、保全费2398元,合计5976元,由被告合肥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64元,由原告金鹏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4民初1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8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