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058465900E
地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A楼20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058465900E | 登记机关 |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28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芳 | 营业期限 | 2012年11月28日 - 2032年11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30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A楼202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资质证经营);商务信息咨询。 | ||
主要人员 (2)
| 王志芳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胡娟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丁古华 | - | - | |
| 法人股东 |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无为县分公司 | 踪勇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2 | A级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91340200058465900E |
| 2 | 2021 | A级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91340200058465900E |
| 3 | 2020 | A级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91340200058465900E |
| 4 | 2019 | A级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91340200058465900E |
| 5 | 2018 | A级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91340200058465900E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4执497号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09 | 2025-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4执49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9月19日的利息128,990,859.27 元、罚息 51,610,229.63元,(此后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案涉编号为bitc2019(lr)-5799 号《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9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2年9月19日的利息128,990,859.27 元、罚息 51,610,229.63元,此后利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以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CHIA TAI (SHENZHEN)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正大(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持有的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33万股股权、深圳香蜜湖度假村有限公司1%股权及相关衍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项所确定编号为bitc2019(lr)-5799 号《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欠本息和本判决第二项的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7,3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52,305元,由被告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CHIA TAI (SHENZHEN) DEV ELOPMENT COMPANY LIMITED/正大(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深圳领道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九江银行提交一份证据即说明函及情况说明,说明函是渤海信托向被上诉人邮件发送。证明目的:上诉人所提及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其收益,根据相关的信托业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应当先予扣除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利息和本金的顺序进行扣划完毕。 上诉人质证称:对于该份证据三性不予认可。首先依据信托贷款合同中关于信托、保障业基金及收益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借款的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其收益费用及贷款本息,在双方已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第二,渤海信托虽不是本案主体之一,但却是交易的参与方,其提供的证据应当有其他证据进行辅证,否则只是孤证应予以排除。第三,该笔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其收益累计仅为九百多万,信托报酬却近700万,已接近本金及利息的80%,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报酬合法性的前提下该报酬不应予支持。第四,退一步讲,在不考虑报酬合法性的前提下,该报酬应基于渤海信托与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渤海信托向上诉人进行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由九江银行直接进行抵扣,税费同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出具的《说明函》,上诉人虽对三性不予认可,但无合理理由,因渤海信托系案涉借款的受托人,且证据为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该证据载明,渤海信托在信托专户收到信托业保障基金及其收益后,扣除各项信托费用(包括应缴税费、信托报酬)合计8,065,688.16元,剩余1,262,811.84元作为信托收益向被上诉人分配。2022年6月30日信托专户销户,信托专户中剩余现金资产123,491.44元作为信托收益向被上诉人分配。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即开庭公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1、上诉人支付的信托保障基金及其收益9,328,500元应否抵扣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6113400元及本金3215100元?2、2022年10月31日归还的50万元应否视为偿还本金?3、上诉人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是否支付完毕?之后应支付的是否为罚息182418641.01元(截至2022年9月19日)? 经审查,本案上诉人按照相关规定认购的信托保障基金及其收益9,328,500元,一审判决支持的截至 2022年9月19日欠付本金900,000,000元的利息为128,990,859.27 元、罚息 为52,110,229.63 元,该金额系已扣除信托保障基金及其收益9,328,500元后的金额,扣除前的利息和罚息合计190,429,588.9元,其中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为6,113,400元,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9月19日的罚息为184,316,188.9元。上诉人主张应于2021年7月15日抵扣截至该日的利息6113400元及本金3215100元缺乏依据,该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纳。上诉人于2022年10月31日归还的50万元系在案涉借款到期后归还,一审判决认定在罚息中扣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还款顺序,上诉人主张应归还本金缺乏依据。由于上诉人的上述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其主张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已支付完毕、之后截至2022年9月19日应支付罚息182418641.01元不成立,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领道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7.93元,由深圳领道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民终1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4)鲁01执671号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执671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92537992.61元、未到期租金176163194.45元。2、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3、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以9253799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按照年利率16.5%计算的迟延违约金1272397.4元;以26870128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6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145000元;5、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在编号为TDJZ-2020-HZ-7001质的《股票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被告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900万股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中炬高新】(证券代码600872)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仅在109200414元租金本金、以109200414元租金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迟延违约金、留购价款、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损失范围内对被告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在编号为TDJZ-2020-HZ-7001抵01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房产(详见附件一)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信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编号为TDJZ-2020-HZ-7001抵02的《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房产(详见附件二)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创邦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号为TDJZ-2020-HZ-7001质02的《质押合同》项下被告创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829%的股权(对应股数1000万股,股权对应的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被告创邦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超出编号为TDJZ-2020-HZ-7001质02的《质押合同》项下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确认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权实现前,编号为TDJZ-2020-HZ-7001的《融资租赁合同》所附《租赁附表》载明租赁物(详见附件三)的所有权属于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1、驳回原告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民初1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土地增值税 | 58252.31 | 0.0 |
| 2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印花税 | 4473.49 | 0.0 |
| 3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144.28 | 471.3 |
| 4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企业所得税 | 115352.06 | 0.0 |
| 5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增值税 | 148783.91 | 6732.81 |
| 6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34156.33 | 0.0 |
| 7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06 | 房产税 | 476558.02 | 0.0 |
| 8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增值税 | 142051.1 | 33212.7 |
| 9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5-10-14 | 企业所得税 | 88166.36 | 7551.34 |
| 10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672.98 | 2324.89 |
| 11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5-10-14 | 房产税 | 429165.68 | 90359.4 |
| 12 |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 2025-10-1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76549.53 | 57606.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1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