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TRABT9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口滨湖时光印象S1三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MA2TRABT94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2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壮丹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2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56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31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口滨湖时光印象S1三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壮丹 |
| 总经理,董事 |
| 蒋鸣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合肥新城亿荣房地产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京创嘉房地产有限公司 | 556.17万人民币 | 556.1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姚惠琴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304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01 | 2025-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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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30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悦顺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恒公司质保金83,916.06元及利息(以83,916.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元,由Y某某负担。悦顺公司在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整改维修通知函、邮寄凭证、签收凭证,证明:中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交付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悦顺公司已经向中恒公司发出维修通知函,中恒公司签收后未进行整改。2.扣款汇总及明细表,证明:中恒公司未完成整改产生费用-6-9.5万元,其中差价5.5万元,违约金4万元。3.相关合同约定,证明:依据合同约定,上述费用应当在应付款中予以扣除。4.照片,证明:中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致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5.工程竣工备案证书以及案涉项目客服人员微信朋友圈,证明:案设项目于2021年12月底交付,质保期应自2021年12月31日起算。对于悦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中恒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中的通知函落款时间为2025年1月4日,邮寄日期为2025年1月3日,均不在中恒公司诉请的质保金对应质保期限内,不属于质保维修范围。且其邮寄时间早于通知落款时间,与常理不符。邮寄单系物业公司代收,不能证明中恒公司已经收到该通知,整改维修通知单附件系悦顺公司自行制作,且所附照片无法辨识,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于证据3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就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结算,其于结算后提出的扣款主张不能成立,悦顺公司关于结算后审计的条款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系整个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备案本件收讫时间,并非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施工合同并无交付小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的条款,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中恒公司施工的内-7-容系外墙保温、涂料、门头石材、雨棚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中恒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悦顺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恒公司关于悦顺公司支付留作质保金的工程款83,916.06元及自2023年1月21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质保期留取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金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满2年后支付3%(无息)。按照该约定,悦顺公司应当支付留作质保金的3%工程价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关于悦顺公司提出的中恒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不符合约定和质量问题,其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有权扣减相应工程款以及要求中恒公司赔偿的抗辩主张。中恒公司关于悦顺公司支付留作质保金的工程价款的本案诉请,对应的担保期限内,悦顺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悦顺公司发出要求维修整改的通知,即使该质量问题应归责于中恒公司,其应单独提起诉讼,或基于对应期限的质保金依法解决。悦顺公司在一审开庭基于质量问题提出的鉴定申请以及反诉请求,一审未予受理,其就该实体请求可另行诉讼解决。双方约定“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审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起算质保金瑕疵担保期限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综上所述,Y某某公-8-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民终15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436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13 | 2025-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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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43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5元,由上诉人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民终15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1971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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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197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瑞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237506.9元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欠付咨询费金额为基数自2024年1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市瑞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市瑞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1.5元、保全费2430元,合计5951.5元,由原告武汉市瑞兴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82.5元、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4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67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535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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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53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货款观测费45302.4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负担5元,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37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203执1980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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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203执198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3)皖02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二、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81,62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09,03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2,585.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芜湖新城君悦府项目大区一期铝合金门窗与百叶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在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该工程相应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2-四、驳回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36元,由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民终5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2执330号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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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2执33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3)皖020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二、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81,62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09,03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2,585.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芜湖新城君悦府项目大区一期铝合金门窗与百叶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在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该工程相应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2-四、驳回马鞍山市山江节能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6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36元,由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民终5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皖0203执3890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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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0203执389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诚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34403.44元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服务费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诚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合肥诚行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24.5元、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3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203民初6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皖0203执3700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4-0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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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0203执370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14579元,此款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二、原告安徽星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9.5元、财产保全费2092.89元,合计5102.39元,由被告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203民初31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芜湖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省份 | 安徽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4-12-12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55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