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TYAEGXF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世茂滨江写字楼17层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MA2TYAEGXF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26日 |
| 法定代表人 | 彭均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26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1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4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世茂滨江写字楼17层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房屋销售及维修,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日用品销售,酒店管理,票务代理,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1)
| 孙群 |
| 董事 |
| 宣建龙 |
| 监事 |
| 张一军 |
| 董事 |
| 张赟 |
| 监事 |
| 彭均 |
| 总经理 |
| 曾爱辉 |
| 董事 |
| 汪大海 |
| 董事,董事长 |
| 沈锋明 |
| 董事 |
| 王桦 |
| 董事 |
| 王玉生 |
| 监事 |
| 胡玲玲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怀宁县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15.3万人民币 | 5115.3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484.7万人民币 | 25484.7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京金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400万人民币 | 204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3503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1-25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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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350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振通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47954.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0.5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81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581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21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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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58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万合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13201.75元、质保金302828.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1213201.7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0日起,以302828.5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4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收款账号622840199735500716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6/7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32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384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06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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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38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质保金24192.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2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1952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6-23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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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195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31606.18元及利息(以1531606.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欠付1531606.18元工程款范围内就芜湖融金学府项目智能化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32元,由被告芜4/5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64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349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04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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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34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771298.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1298.77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9元,保全费4469.35元,以上合计16168.35元,由原告杭州星期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35元,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890元(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收款账号:6228401997327516061)。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15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080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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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08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290134.31元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5290134.31元范围内对芜湖融金学府二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831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69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391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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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39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18450.11元及违约金(1.截至2025年1月25日违约金为3331.02元;2.以518450.1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品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8630.98元及违约金(1.截至2024年12月27日违约金为67140.66元;2.以1838630.9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6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1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4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983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10-09 | 2025-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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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98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2月27日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于2025年6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71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52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058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07 | 2025-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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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05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93403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93403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8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2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2088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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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208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5789.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5789.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2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28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1322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5-12 | 2025-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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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132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779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59元,合计4517.5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0203民初9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551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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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55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6137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月11日起以816616.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4年10月30日起以44755.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42元,合计17586元,由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49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104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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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10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品众电气有限公司货款59932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为36934.59元,自2024年9月3日起以51387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37元,合计8418元,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品众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应由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南京品众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收款账号:622840199732814966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44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203执4479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2-31 | 2025-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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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203执447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X某某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2024年7月17日开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W某某、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50元,由原告W某某、X某某负担125.5元,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30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203执4207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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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203执420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艺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980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9803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艺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373元,由原告江苏艺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43元,被告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44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印花税 | 23596.33 | 0.0 |
| 2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370.8 | 1842.7 |
| 3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11 | 房产税 | 328308.2 | 35394.4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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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芜湖兴元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安徽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5-08-06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