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4MA2NKK8E03
地址:全椒县御宾府门面二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4MA2NKK8E03 | 登记机关 |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宋卫松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0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7年10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全椒县御宾府门面二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姜燕 |
| 董事 |
| 宋卫松 |
| 董事长 |
| 张稼纬 |
| 董事 |
| 林莉 |
| 财务负责人 |
| 胡淑阁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宋卫松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12420251125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1-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御宾府35#~38#、56#~57#、65#楼及非人防地下室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1242025112502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1-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御宾府人防地库工程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1-02 |
| 处罚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
| 决定文书号 | 全市监处罚(2024)7号 |
| 处罚事由 | 经查:当事人使用管理的这27台乘客电梯均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生产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型号:LEHY-MRL-II。上述27台乘客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当事人在上述27台乘客电梯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仍在使用。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 处罚机关 |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124执恢101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5-05-23 | 2026-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1124执恢10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6201786.45元,并支付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水电费扣除增值税款64371.64元、现场留置材料款47105.07元,以上合计46313263.16元;三、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7月1日的利息880243.75元,并自2024年7月2日起以46313263.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停工损失4509029.36元;五、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期利润损失440783.73元;六、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在46201786.45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施工的全椒御宾府四期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八、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鉴定费40万元;九、被告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640元,由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4123元,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51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永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99640元,本院退回305517元。被告安徽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5517元(账号见附件二),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24民初38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