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82MA2NLKJ1X0
地址: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3号楼4单元50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2MA2NLKJ1X0 | 登记机关 |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阵营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05日 |
| 企业地址 | 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3号楼4单元502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投资及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王阵营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章晓辉 |
| 监事 |
| 陈宝林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滁州久巽置业有限公司 | 1900万人民币 | 19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合肥同巽置业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182执1185号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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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182执118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1331.12元及利息(其中以17639.2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2022年9月27日;从2022年9月29日起,以161331.12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9元,由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84元。原告安徽警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929元,本院退回3784元。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84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6-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状况,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182民初64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182执1309号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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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182执130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52359.45元及利息(利息以52359.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开户银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15.5元,本院退回615.5元。被告明光三巽壹號院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15.5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经常居住地及财产-5-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及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申报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在本案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182民初4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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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