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MW43F8K
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南侧、颍州南路西侧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MW43F8K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胜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企业地址 | 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南侧、颍州南路西侧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营管理咨询,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夏鹏宇 |
监事 |
杨永胜 |
董事,总经理 |
潘林峰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12500万人民币 | 12500万人民币 |
安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安徽柏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K2022008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4 | - 2025-05-23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执恢35号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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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执恢3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皖12民初170号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民初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25执6412号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2024-10-01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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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25执64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10-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1147.67元及利息(利息以541147.6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鉴定费用7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22.5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52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570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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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570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951元及违约金5000元。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02民初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执恢19号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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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执恢1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穗仲案字第9291号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9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296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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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29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13288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5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5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250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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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250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借款本金1598523.84元及利息11629.9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对被告L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南路333号颍州碧桂园22#住宅楼80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即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不足受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1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1291号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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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执12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穗仲案字第14378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4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472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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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472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48190.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4.5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负担1623.5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6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837号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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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执83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穗仲案字第9291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9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