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NB8WB76
地址:阜阳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2#楼5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NB8WB76 | 登记机关 |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胜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16日 - 2037年01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13日 |
企业地址 | 阜阳开发区京九办新安大道299号世纪家园东区2#楼5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经营管理、咨询、房屋租赁,装饰装饰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9)
周敬平 |
董事 |
夏鹏宇 |
监事 |
孙盛 |
监事 |
李莉 |
财务负责人 |
杨永胜 |
总经理 |
桂松 |
董事 |
游宇 |
董事 |
胡斌 |
董事 |
钱剑勇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00万人民币 | 75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安徽皖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安徽皖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K2022007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5-20 | - 2025-05-17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房许决字﹝2022﹞1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0 |
结束日期 | 2025-05-17 |
内容 | 二级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房许决字﹝2022﹞1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0 |
结束日期 | 2025-05-17 |
内容 | 二级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房许决字﹝2022﹞1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0 |
结束日期 | 2025-05-17 |
内容 | 二级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04 |
处罚类型 | 未按规划批准实施 |
决定文书号 | 阜城罚决字(2022)第3030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2520.38元,没收违法收入11180365元 |
处罚机关 | 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67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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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6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X某某、C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X某某、C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X某某、C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X某某账户(户名:X某某,账号:6215508414400248173,开户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冉庙支行,联系电话:13500593600)。三、原告X某某、C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X某某、C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X某某、C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X某某、C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24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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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24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F某某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F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8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F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F某某账户(户名:F某某,账号:62170016300589855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临泉路支行,联系电话:16655120301)。三、原告F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F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F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94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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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94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19386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95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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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95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L某某违约金1723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88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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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88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开发区普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L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L某某账户(户名:L某某,账号:62*-*-*-*0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联系电话:15385801107)。三、原告L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L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L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88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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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88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Y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L某某、Y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8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L某某、Y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Y某某账户(户名:Y某某,账号:62*-*-*-*0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颍上支行,联系电话:18255892050)。三、原告L某某、Y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L某某、Y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L某某、Y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阜阳新安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L某某、Y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88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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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8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4月5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C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C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C某某账户(户名:C某某,账号:62122619150046648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凤凰支行营业部,联系电话:15858008995)。三、原告C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C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C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92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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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92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1404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96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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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96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H某某违约金1938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Z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39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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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39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4月7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Y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Y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Y某某账户(户名:Y某某,账号:621700173001000105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市分行营业部,联系电话:18226269770)。三、原告Y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Y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Y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68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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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6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W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8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账户(户名:W某某,账号:622619340381981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联系电话:18655193319)。三、原告W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W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W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67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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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6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L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8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L某某账户(户名:L某某,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人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联系电话:15856803665)。三、原告L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L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L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929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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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929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违约金17232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936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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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93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Y某某违约金1938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6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1378号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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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执13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穗仲案字第9034号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90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19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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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1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4月29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9日前全额退还原告H某某交纳的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H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H某某账户(户名:H某某,账号:62*-*-*-*9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支行,联系电话:18405654728)。三、原告H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H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H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87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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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8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Z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6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Z某某账户(户名:Z某某,账号:6*-*-*-*4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清河路支行,联系电话:18325886083)。三、原告Z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S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Z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90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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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90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T某某、T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T某某、T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T某某、T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T某某账户(户名:T某某,账号:6217788314503326248,开户行安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铁支行,联系电话:15005588957)。三、原告T某某、T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T某某、T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T某某、T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T某某、T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93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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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93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T某某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Z某某、T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T某某账户(户名:T某某,账号:621700173000581387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鼓楼支行,联系电话:13705583514)。三、原告Z某某、T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L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Z某某、T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Z某某、T某某负担。上诉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45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15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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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4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Z某某交纳车位使用费80000元。如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Z某某账户(户名:Z某某,账号:6*-*-*-*3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泉支行,联系电话:13705589657)。三、原告Z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Z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Z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1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497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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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497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X某某、Z某某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未竣工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前全额退还原告X某某、Z某某交纳的车位使用费90000元;如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X某某、Z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车位使用费的15%,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X某某账户(户名:X某某,账号:62284822911799760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腾达支行,联系电话:18805682766)。三、原告X某某、Z某某在本协议生效后,就车位问题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有其他纠纷。原告X某某、Z某某保证不向第三人恶意披露,如原告X某某、Z某某违约,一次性支付被告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00元违约金。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X某某、Z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由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行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诉前调书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阜阳开发区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408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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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408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穗仲案字第9288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穗仲案字第9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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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