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1MA2U2LF87L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临泉县霞光大道与城中南路交叉口南侧50米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1MA2U2LF87L | 登记机关 |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8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超喜 | 营业期限 | 2019年08月30日 - 2039年08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06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临泉县霞光大道与城中南路交叉口南侧50米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期货、证券、银行),房地产项目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服务,建筑装饰工程、道路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化品)、建筑构配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苗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刘超喜 |
|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万 | 2000万 |
| 企业法人 | 阜阳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合肥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大谦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法人股东 | 安徽魔幻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5462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8-14 | 2025-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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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546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74479.94元;二、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8/12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37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4753元,由原告安徽天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五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149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7305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11-18 | 2025-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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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730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令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65329.94元及利息(利息以114901.5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按日利率0.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令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金令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7元,由原告重庆金令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4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221民初29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7178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11-12 | 2025-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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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717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测量费68789元、诉讼费678元。 二、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某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221民初30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6425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9-17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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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642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泽逸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编制费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221民初48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5504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8-15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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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550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M某某、H某某与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H某某购房款650000元及购房税费款280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7/10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221民初54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3006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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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300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智慧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93928.10元及利息(以93928.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8月1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重庆天智慧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4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148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2896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1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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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289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13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供电违约金14182.8元、逾期使用宽带网络违约金3900元,共计18082.8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3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92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3168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4-22 | 2025-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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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316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解除;二、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前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30万元。若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返还购房款,自逾期之日起按LPR利率(3.4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221民初1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21执恢1600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4-12-31 | 2025-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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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221执恢160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2298459.95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830000元,余款6468459.95元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费76646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81646元;三、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11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217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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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21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晟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54792.3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4月30日起,以15479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晟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安徽晟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2元(已交纳),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5-保全费1375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98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221执2553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5-03-28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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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21执255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玉嵘门窗制造(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17593.56元;二、驳回原告玉嵘门窗制造(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6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58元,原告玉嵘门窗制造(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124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21执6775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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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221执677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8/13332600元(原告应该提前出具相应金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发票);二、驳回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阜阳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54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52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21执7207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2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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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221执720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千木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152362.09元;二、驳回原告铜陵千木园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元,保全费用1282元,以上合计2956元,由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13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221执583号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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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221执58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2298459.95元,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830000元,余款6468459.95元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临泉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前支付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费76646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81646元;三、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4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泉县普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21民初11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8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