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711774766H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711774766H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成立日期 | 1995年01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继红 | 营业期限 | 1995年01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39060 | 发照日期 | 2017年09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管理、经营及咨询,基础建设投资,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及房屋出租,公寓酒店管理,装饰装潢,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销售,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0)
刘祖明 |
董事 |
吕晓金 |
董事 |
吴学军 |
董事 |
周春生 |
董事 |
张继伟 |
董事兼总经理 |
梁琪 |
监事 |
王继红 |
董事长 |
符婧 |
监事 |
蓝庆新 |
董事 |
龙丽飞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2295.4312万人民币 | 192295.4312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1641万人民币 | 2.1641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2295.4312万人民币 | 192295.4312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2.1641万人民币 | 2.164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生化分公司 | 梁大会 |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化工塑胶分公司 | 宋化家 |
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精细化工制品分公司 | 刘勇 |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 | 吴杰 |
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糖醇分公司 | 汪蓓蕾 |
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机械制造分公司 | 胡明 |
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办事处 | 刘斌 |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进出口贸易分公司 | 周润南 |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苑生物工程分公司 | 梁大会 |
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宇机械制造分公司 | 夏洪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2执770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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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2执77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00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3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之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际支付上述第(一)项裁决之股权转让款之日;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完成将申请人持有的第二被申请人51%股权转让至第三被申请人名下之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四)、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五)、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466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仲裁费,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84668元。 上述裁决事项,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予以履行。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机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贸仲裁字第03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京0117执4892号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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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京0117执4892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御马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259 244元。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7民初5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浙01执1187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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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1执11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414994953.2元及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中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1民初16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4506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2-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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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450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D某某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二、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66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4392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2022-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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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439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5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50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205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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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205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21250元;二、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以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5%,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M某某对被告钜亿(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4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3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1914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3-03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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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19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J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二、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7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645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1-17 | 2022-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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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6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支付的45000元利息在总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5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6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1006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1-21 | 2022-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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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100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8%,分别自2017年6月9日和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付款义务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900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50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1005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1-21 | 2022-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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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100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借期内利息为800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4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3906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5年01月28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