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2MA2UTMAU5B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与港口路交叉口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MA2UTMAU5B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士刚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07日 |
企业地址 | 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大道与港口路交叉口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周士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杨计耀 |
财务负责人 |
王春宁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宿州柘恒置业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妥团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4000万 | 4000万 |
企业法人 | 上海旌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00万人民币 | 99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市秀荣置业有限公司 | 9900万人民币 | 9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L2022006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7-07 | - 2025-07-06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43皖L0001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300017240626000033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悦熙台商住区项目】悦熙台1#-22#楼的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38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4-02-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25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367000230721000068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5 |
结束日期 | 2098-12-28 |
内容 | 【悦熙台商住区项目】悦熙台的许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STD20230109002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0 |
结束日期 | 2098-12-28 |
内容 | 【悦熙台商住区项目】悦熙台C-1#楼(公厕)、P-1(配电房)、P-2配电房(市政工程)的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3889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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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302执38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14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104元,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21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389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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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302执38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943.4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Q某某承担104元,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21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4177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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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302执41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67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101元,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217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344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3-26 | 2025-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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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302执34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3-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80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87元,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21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64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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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302执6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庐阳区雅昌图文设计工作室价款7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4/4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保全费773元,合计2458元,由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4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302执3649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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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302执364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1696520元及违约金(以85588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以1696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方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68元,由被告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9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2执827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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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2执82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2民初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印花税 | 53125.75 | 0.0 |
2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土地增值税 | 4956878.46 | 0.0 |
3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企业所得税 | 2539242.02 | 0.0 |
4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37729.98 | 47757.74 |
5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3128.15 | 0.0 |
6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1 | 企业所得税 | 2539242.02 | 0.0 |
7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3128.15 | 0.0 |
8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印花税 | 53125.75 | 0.0 |
9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37729.98 | 47757.74 |
10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土地增值税 | 4956878.4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宿州筑境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安徽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2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