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94MA2WMUYN6A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人民路516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五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94MA2WMUYN6A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1年01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忠 | 营业期限 | 2021年01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人民路516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五楼 | ||
经营范围 | 景区开发和运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境监测服务;土地整理;房屋拆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保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设计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工程测量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算机软件开发;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任淑云 |
财务负责人 |
侯振 |
监事 |
陈建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蓝城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京中冶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蓝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100万人民币 | 1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1302执8303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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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02执830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淮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二、被告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淮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9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9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南京中冶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淮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淮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中冶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15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023)皖1302执243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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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02执24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支付原告宿州市冠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0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冠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由被告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8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省份 | 安徽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3-07-10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省份 | 安徽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1年01月28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