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3MA2TFHP125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政府办公室二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3MA2TFHP125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2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 营业期限 | 2019年02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政府办公室二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朱能中 |
| 监事 |
| 李梅 |
| 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阚昆 |
| 董事 |
| 黄璜 |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六安梁昊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931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3-28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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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93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蚌埠亿佳礼品有限公司69814.5元货款以及逾期利息(以69814.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96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319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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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31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城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7999.58元及利息(以387999.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六安市城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322795元;三、驳回原告六安市城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5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3217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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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321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854728元货款;二、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8547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90元,减半收取6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5元,由被告六安梁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2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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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2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