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6110060494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25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6110060494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2年12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卢圣敬 | 营业期限 | 1992年12月01日 - 2042年11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168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31日 |
企业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25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销售、出租及相应的物业管理;代购、代销成员企业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协调管理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生产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马赛克。(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
主要人员 (4)
卢圣敬 |
董事兼总经理 |
沈潇 |
董事长 |
陈伯舒 |
董事 |
陈旭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国(地区)企业 | 利嘉实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 2168万美元 | 2168万美元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电脑电器专业市场 |
企业对外关系 (2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兰州市元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9% | 11642万元 |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99% | 8556万元 |
湖北天门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2500万元 |
南平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 | 1000万元 |
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9%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榕台税一﹞许准字﹝2023﹞第﹝8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专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榕台税一﹞许变准字﹝2023﹞第﹝28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专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专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 35010261100604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湘0181执恢1030号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3-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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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湘0181执恢1030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渤海信托公司同意利嘉实业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复利人民币22 320 624.27元。 2、渤海信托公司同意将利嘉实业公司2017年12月31日前所欠利息77 159 888.89元转为贷款本金,与原本金1.35 亿元(合计212 159 888.89元)一并延期到2018年9月30日到期,利率(9.1%/年)、结息付息方式(按季度结息付息)和质押等按原约定执行。利嘉实业公司同意继续为变更后的《信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长浏高速公路公司同意继续为变更后的《信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3、渤海信托公司免除利嘉实业公司、长浏高速公路公司2017年12月31日前的罚息15 791 027.78元。 4、本诉讼的诉讼费1 236 250元和律师费1 137 922元以及延期所产生的信托费用1 988 922.32元等由利嘉实业公司(或长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利嘉实业公司(或长浏高速公路公司)应于本和解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渤海信托公司支付。若利嘉实业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需按照未付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费率标准向渤海信托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利嘉实业公司提前还款的,渤海信托公司已收取的信托费用不予退还(本次诉讼和解后人民法院退回的诉讼费,渤海信托公司在收到日作为利嘉实业公司还款)。 5、本和解协议生效后,若利嘉实业公司、长浏高速公路公司违反《信托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本和解协议的任一约定,未及时清偿到期借款本息、信托费用、复利、罚息的,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关于延期和免除罚息等约定均失效。渤海信托公司有权要求利嘉实业公司、长浏高速公路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信托费用,并有权实现对利嘉实业公司持有的长浏高速公路公司20%的股权及长浏高速公路公司享有的长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的质押权,同时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6、本和解协议构成编号为Bitc2011[lr]-598号的《信托借款合同》和编号为Bitc2011[or]-599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Bitc2011[lr]-598号(补)的《补充协议》、Bitc2012[or]-976号的《补充协议》、编号为Bitc2015[or]-4632号的《补充协议》、编号为bitc2015(or)-4633号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为bitc2016(or)-5396号的《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各合同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和解协议为准。前述合同中未经修改的条款仍然有效。 7、本和解协议自渤海信托公司、利嘉实业公司、长浏高速公路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本和解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执两份,信托受益人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留存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和解协议生效后,渤海信托公司、利嘉实业公司、长浏高速公路公司三方共同提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 236 250元,减半收取618125元,由利嘉实业公司、长浏高速公路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民初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6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2年12月0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