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22MA3463GF19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城内社区学府路10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22MA3463GF19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郑伍妹 | 营业期限 | 2016年02月23日 - 2046年02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75 | 发照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企业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城内社区学府路10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园林绿化;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朱宗洪 |
监事 |
郑伍妹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莆田市万晨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75万人民币 | 375万人民币 |
林淑珍 | - | - | |
莆田万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仙城排字第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5 |
结束日期 | 2028-08-24 |
内容 | 同意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仙自核字﹝2023﹞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8-05-04 |
内容 | 同意办理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仙自核字﹝2023﹞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5 |
结束日期 | 2028-05-04 |
内容 | 同意办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2140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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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2140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Q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461436.01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出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为限);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对Q某某用于抵押的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龙泉社区师范路东侧(万晨·伯爵山A地块)A11-1#幢10层1005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414号]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Q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6-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8538.3元,减半收取计4269.15元,由Q某某、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闽0302民初14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恢608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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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恢60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 4496460.67 元及该款自 2022 年 6 月 18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罚息、 复利(其中截至 2023 年 2 月 6 日利息、 罚息、 复利为 112488.98 元)。 二、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 追偿。 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 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 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 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 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 费令、 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43540.6 元,减半收取计 21770.3 元,由Z某某、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恢605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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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恢605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Z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 315228.2 元及该款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借款本金按月利率 2%计算的金额为限)。二、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Z某某、L某某追偿。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2民初2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恢607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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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恢607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 4478165.75 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 2023 年 2 月 6 日,利息、罚息、复利为 112433.49 元)。二、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C某某、W某某追偿。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 6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 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 43391.2 元, 减半收取计 21695.6 元, 由C某某、W某某、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恢604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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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恢604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G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 4459537.18 元及 该款自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利息、罚息、 复利为 64255.8 元)。 二、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郭建 新、Z某某追偿。 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 6 - 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 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 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 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 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 费令、 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42733.2 元, 减半收取计 21366.6 元, 由G某某、 Z某某、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恢837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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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恢837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二、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L某某借款15810891.75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三、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L某某因本案支出的一审律师费用200000元;四、L某某有权对Z某某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938号、926号、930号、934号、948弄1号202室;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948弄1号302室;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西路948弄1号402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闽(2017)莆田市不动产权第CX08676号、闽(2017)莆田市不动产权第CX08700号、闽(2017)莆田市不动产权第CX0869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Z某某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Z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万晨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L某某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288元;七、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Z某某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24.9元,由L某某负担4179.5元,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万晨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84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P某某、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万晨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45.4元,由Z某某负担122058.9元,L某某负担3786.5元。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民终3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1864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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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1864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G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 4459537.18 元及 该款自 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利息、罚息、 复利为 64255.8 元)。 二、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郭建 新、Z某某追偿。 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 6 - 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 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 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 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 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 费令、 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42733.2 元, 减半收取计 21366.6 元, 由G某某、 Z某某、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1862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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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186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C某某、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 4478165.75 元及 该款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 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 2023 年 2 月 6 日,利息、罚息、 复利为 112433.49 元)。 二、 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陈剑 锋、W某某追偿。 三、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 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 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 - 6 -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 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 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 费令、 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 43391.2 元, 减半收取计 21695.6 元, 由C某某、 W某某、仙游万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7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