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5K8QP8X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159号545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5K8QP8X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8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6年08月25日 - 2066年08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94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26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159号545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地块编号为:DAK2016010、DAK2016011、DAK2016012);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绿地海珀置业有限公司 | 154000万人民币 | 154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绿地海珀置业有限公司 | 154000万人民币元 | 154000万人民币元 |
企业法人 | 维奥斐国际有限公司 | 140000万人民币 | 14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维奥斐国际有限公司 | 140000万人民币元 | 140000万人民币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0)地块建筑物名称:2A-2#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23层、高度97.2米、地上建筑面积:33933.05平方米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3A(DAK2016012地块)2#商业办公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二期(DAK2016011地块)新建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0)地块建筑物名称:2A-2#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23层、高度97.2米、地上建筑面积:33933.05平方米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建筑名称:2A-1#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26层、建筑高度97.2米、地上建筑面积46696.78平方米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水字﹝2023﹞2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9 |
结束日期 | 2026-12-28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二期(DAK2016011地块)项目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3第00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2地块)4#商业办公楼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3第00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9-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3A(DAK2016012 地块)2#商业办公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消设字2023第00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二期(DAK2016011地块)新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二期(DAK2016011地块)项目1A-2#办公楼、1A-3A#商业办公楼、1A-5#商业办公楼、1A-6#~17#楼商业办公楼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3第00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DAK2016010)地块2A-1#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雷竣字﹝202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气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项目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城挖字﹝20220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5 |
结束日期 | 2023-02-15 |
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审批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城临占字﹝2022002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5 |
结束日期 | 2023-02-15 |
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审批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5 |
结束日期 | 2023-02-15 |
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道路审批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6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规划许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2第00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0-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0)地块2A-2#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城临占字﹝202200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6 |
结束日期 | 2024-09-05 |
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含开改道口、改造行行道板)审批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6 |
结束日期 | 2024-09-05 |
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含开改道口、改造行行道板)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MA35K8QP8X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3722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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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3执37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6902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69022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2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70元,余款11012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15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4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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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4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064.79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4386元; 三、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0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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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5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058.63元、退回面积差异款3784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6元,由L某某负担3元、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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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78元和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1月25日前付清; 二、原告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C某某自愿承担183.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183.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2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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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两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分别为28901元、26093元,共计54994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两套房屋面积差额,分别为18748元、4386元,共计23134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将上述全部款项按时转账至原告Z某某的银行账户(账号:62220202000643249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方庄东铁匠营支行); 四、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95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Z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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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X某某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9478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23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X某某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23日前付清。 三、原告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X某某承担183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8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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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961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8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5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500.45元和面积差4558元,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5元,原告Z某某已预缴,原告同意承担157.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承担157.5元;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字或捺印后,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8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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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违约金26881.07元和房屋面积差额455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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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342.33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承担623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6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5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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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5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198.25元、退回面积差异款4300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3元,由Y某某负担3元、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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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9478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另行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10日前付清; 三、此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156.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56.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5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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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4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W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495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W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4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495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Z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508元和面积差23478元,定于2023年11月25日之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2元,原告H某某与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381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与第一款同期付给原告H某某;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字后,本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85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8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6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407.78元和房屋面积差额3956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177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17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6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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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687.55元和房屋面积差额3784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5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546.7元; 二、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房屋面积差额12684元; 三、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40元,保全费691.4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88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43.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9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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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9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L某某、X某某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3303.3元,此款定于2024年2月4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L某某、X某某房屋面积差额12622元,此款定于2024年2月4日前付清。 三、原告L某某、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X某某自愿承担251.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51.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0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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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9042.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承担338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9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58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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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5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9771.2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C某某负担749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19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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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1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上诉人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26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32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377.44元;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实际面积差价12749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38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83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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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8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回原告X某某房屋差价14214元及利息(利息以142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违约金36639.42元;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83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0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24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12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08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3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77.6元,原告X某某承担675.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84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4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14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33269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2692.44元为基数,时间自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1)赣0112民初352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3181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100元,原告C某某承担81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434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7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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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987元【(逾期天数850天-免责90天)*房款总价355094元*日利率万分之一】及房款差价4558元; 二、如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L某某有权就未支付部分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原告L某某与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1元,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8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7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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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24691元; 二、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回房屋面积差金额10685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30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1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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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18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5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7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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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556元【(逾期天数850天-免责90天)*房款总价388892元*日利率万分之一】及房款差价4300元; 二、如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W某某有权就未支付部分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原告W某某与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3元,原告W某某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0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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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98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1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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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98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3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42.3元,原告W某某承担760.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571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3464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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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282执346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3440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3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834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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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3执83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01.8万元及利息(以101.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 二、 驳回原告集艾室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27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7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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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房屋差价1576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差价15764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房屋差价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667.68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448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87元;评估费9000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9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70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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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7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27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331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3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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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3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申创公司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1272.39元; 二、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申创公司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49元,X某某承担4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逾期办证天数是否不当。 申创公司上诉主张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应为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案涉房屋于2020年1月15日交房,申创公司于2021年8月6日通知X某某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X某某收到通知后及时缴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并在申创公司的协助下于2021年9月6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X某某拖延缴纳维修基金和契税导致迟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5日,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申创公司还主张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逾期办证天数应扣减56天。对此,本院认为,在申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新冠疫情导致其被迫迟延向房管部门申办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其要求逾期办证天数扣减56天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申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98元(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预交582元),由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多交的508.02元,退还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1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74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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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7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5485.58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59元,原告L某某承担29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84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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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8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508.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3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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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3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1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1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3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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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0417.3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8元,原告C某某承担46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1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76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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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7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6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承担170.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70.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2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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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865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18.8元,原告X某某承担481.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85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48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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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4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4256.76元; 二、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86元,原告F某某承担52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1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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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9233.51元;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申创公司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23元,Y某某承担443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的逾期办证天数是否不当。 申创公司上诉主张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应为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案涉房屋于2019年12月20日交房,申创公司于2021年8月6日通知Y某某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Y某某收到通知后及时缴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并在申创公司的协助下于2021年9月1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Y某某拖延缴纳维修基金和契税导致迟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逾期办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申创公司还主张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逾期办证天数应扣减56天。对此,本院认为,在申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新冠疫情导致其被迫迟延向房管部门申办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其要求逾期办证天数扣减56天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申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预交531元),由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多交的481元,退还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117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9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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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9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4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92元,原告L某某承担62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2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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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3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64.6元,原告L某某承担550.4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57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6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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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6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承担78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3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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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8191.9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1037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35元,原告Y某某承担602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1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84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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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8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043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房屋面积差价107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4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8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9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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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9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996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承担20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1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38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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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3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00832,房屋坐落:新建区文化大道1436号马兰花苑69栋523阁);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原告Z某某还清银行贷款,拿到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之日起60日内办理解除 案涉房屋的备案登记,原告Z某某应积极协助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并配合提供相应材料; 三、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Z某某退回购房款388892元并支付利息补偿款10000元,共计398892元,此款定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353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4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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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4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9465.54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负担241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28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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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50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71元,原告X某某承担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3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312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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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312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周诞诞支付违约金20368.62元; 二、驳回周诞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9元,由周诞诞、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04.5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12执24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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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12执24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326.31元及利息(利息以322326.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企业所得税 | 129117127.3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9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8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