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5K8QP8X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300-3号办公楼4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5K8QP8X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8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6年08月25日 - 2066年08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94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北龙蟠街300-3号办公楼4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地块编号为:DAK2016010、DAK2016011、DAK2016012);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王雄飞 |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上海绿地海珀置业有限公司 | 154000万人民币元 | 154000万人民币元 |
| 企业法人 | 维奥斐国际有限公司 | 140000万人民币元 | 140000万人民币元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0)地块建筑物名称:2A-2#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23层、高度97.2米、地上建筑面积:33933.05平方米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建筑名称:2A-1#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26层、建筑高度97.2米、地上建筑面积46696.78平方米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0)地块建筑物名称:2A-2#楼:耐火等级一级、地上23层、高度97.2米、地上建筑面积:33933.05平方米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二期(DAK2016011地块)新建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3A(DAK2016012地块)2#商业办公楼新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5第001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1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南昌绿地国际双创中心商业一期项目(DAK2016010)地块2A地下室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城排审字250046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2-21 |
| 结束日期 | 2030-02-20 |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1122024GG0145474 |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2-12 |
| 结束日期 | 2025-12-11 |
| 内容 | 规划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MA35K8QP8X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2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08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42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209.88元;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房屋面积差额8208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269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99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27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08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42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084.11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H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12065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欠付房屋面积差价12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自202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该项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X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49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28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08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42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1652.30元及利息(以61652.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8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为止); 二、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1688元及利息(以116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8月5日起至付清款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6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27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08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427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411.2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7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04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404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就绿地中央公园3A-4#楼1402、1403房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房款9923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至付清日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5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3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3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鑫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为两部分:1、以240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29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鑫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71元,由原告南昌鑫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8元,由被告南昌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34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5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5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404.85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9798元; 三、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70元,原告L某某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7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76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2828元;(二)申请人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仲裁费1591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733元,案件处理费3183元),由申请人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0%计1591.6元,由被申请人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0%计14324.4元,并径付申请人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三)驳回申请人江西鑫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洪仲案裁字第07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88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22 | 2025-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88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563元,此款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D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686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1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1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人民币58789元及利息(以5878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5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57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8489.45元; 二、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实测面积差异结算房价款10976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负担26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8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1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57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4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57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上诉人L某某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4712元,由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一审案件受理费4712元共计9424元一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给L某某元(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广汇支行),退回L某某元4712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民终38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35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1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35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房屋面积差价共计40160.6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3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3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3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4419.43元和房屋面积差价款4128元,定于2023年11月6日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1元,原告S某某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即190.50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190.50元与第一款同期支付给原告S某某;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字后,本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6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1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1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恒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030元及利息(以22603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恒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恒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49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1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1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广播电视台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江西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35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1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3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029.58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8217元; 三、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7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1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1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267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4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42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10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106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计款2044900.25港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44900.25港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仲裁材料公证费用34200港元。 (四)本案仲裁费13901美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并冲抵,故意,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3901圆圆,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94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5-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94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29730.19元; 二、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回原告L某某房屋差价11511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0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7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6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6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06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263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57.25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620.64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193.87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081.41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573.4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290.42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824.78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古星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824.78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573.4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680.87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万长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386.58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37.95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G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887.76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342.76元;一、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284.41元,二、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房屋面积差额款11752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M某某、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179.76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W某某位于新建区文化大道1436号马兰花苑76栋1624阁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4601元,此款定于2024年5月15日前付清;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573.4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桂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353.03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262.66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853.26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3935.32元、退回面积差异款12945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678.95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765.41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468.38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221.23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W某某位于新建区文化大道1436号马兰花苑76栋1812阁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1362.23元,此款定于2024年5月15日前付清;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1294.64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995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468.38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111.12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451.86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968.27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9568.69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609.12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269.68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940.34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271.92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824.78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318.72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1165.47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744.34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2071.76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X某某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5229.6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X某某房屋面积差额4472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8070元,此款定于2024年3月15日前付清;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Z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3682020000239126)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902.26元和面积差4386元,定于2023年11月25日之前付清;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78元和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4年1月12日前付清;一、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679.47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H某某、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447.70元和面积差23478元,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888.64元,此款定于2024年1月6日前付清。(户名:W某某,账号:6217002020026250746,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建龙珠支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534元和房屋面积差价款4558元,定于2023年11月6日前付清;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39.12元和面积差4300元,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645.64元、退回面积差异款4558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926151.20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9439.73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45.42元、退回面积差异款4386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H某某房屋的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共计2557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498.66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23年9月17日之前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1889.12元及房屋面积差额12378元,合计44267.12元;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178.72元、退回面积差异款4386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P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1745元及实际交房面积差价12485元共计44659.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675元,此款定于2024年3月15日前付清;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L某某购买的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新建区红湾公路南侧马兰华苑70栋1602室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1511元,此款定于2024年5月1日前付清;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412.56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570.63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8588.94元,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1073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J某某购买的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新建区红湾公路南侧马兰花苑69栋1513室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0348元,此款定于2024年5月1日前付清;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028元和房屋面积差价款4386元,定于2024年3月6日前付清;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G某某支付违约金25310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前向原告T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5174.61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人民币58789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785号法律文书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4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4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064.79元; 二、 限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价4386元; 三、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8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8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8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违约金26881.07元和房屋面积差额4558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7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67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478元和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1月25日前付清; 二、原告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C某某自愿承担183.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183.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0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50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8058.63元、退回面积差异款3784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6元,由L某某负担3元、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3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7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2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6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两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分别为28901元、26093元,共计54994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两套房屋面积差额,分别为18748元、4386元,共计23134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将上述全部款项按时转账至原告Z某某的银行账户(账号:62220202000643249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方庄东铁匠营支行); 四、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95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Z某某自愿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1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X某某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9478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23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X某某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23日前付清。 三、原告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X某某承担183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83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2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961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5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8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58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500.45元和面积差4558元,定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5元,原告Z某某已预缴,原告同意承担157.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承担157.5元;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字或捺印后,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4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495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Z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Z某某自愿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1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342.33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某承担623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67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6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5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55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198.25元、退回面积差异款4300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3元,由Y某某负担3元、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7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9478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另行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10日前付清; 三、此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156.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56.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5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5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45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W某某支付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495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W某某支付房屋面积差额4300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此事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W某某自愿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诉前调书1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508元和面积差23478元,定于2023年11月25日之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2元,原告H某某与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381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与第一款同期付给原告H某某;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字后,本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858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56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56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5546.7元; 二、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房屋面积差额12684元; 三、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40元,保全费691.4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88元,由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43.4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8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6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66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7687.55元和房屋面积差额3784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3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8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6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407.78元和房屋面积差额3956元,此款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177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177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4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9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9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L某某、X某某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3303.3元,此款定于2024年2月4日前付清。 二、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L某某、X某某房屋面积差额12622元,此款定于2024年2月4日前付清。 三、原告L某某、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L某某、X某某自愿承担251.5元,被告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51.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8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27 | 企业所得税 | 129117127.34 | 0.0 |
| 2 | 南昌新建申创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印花税 | 371961.48 | 13027.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9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8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