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7PC6H5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66号东新乡政府办公附楼4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7PC6H59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1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1月22日 - 2048年01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66号东新乡政府办公附楼4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吴云 |
董事长 |
张良剑 |
董事,总经理 |
方华 |
监事 |
李彪 |
董事 |
杨剑 |
董事 |
洪剑 |
董事 |
淦作明 |
董事 |
黄建 |
董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伟象置业有限公司 | 2490万港币 | 2490万港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伟象置业有限公司 | 2490万港币 | 2490万港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00万港币 | 2500万港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00万港币 | 2500万港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世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10万港币 | 2510万港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89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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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8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新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修金金额人民币270204.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204.5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新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81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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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81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76,649.07元; 二、 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376,649.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59.89元,由被告南昌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1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1月2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