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3MA37WHBC8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4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3MA37WHBC80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10日 - 2038年05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办公楼)-34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799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3-02 | - 2024-06-30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A12993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67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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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6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62517.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762517.8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的本金对案涉工程未销售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39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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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3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047.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7047.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南昌新力榕园项目电梯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1元,减半收取2641元,由原告上海华美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2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23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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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2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906.74元。 二、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51906.7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减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10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752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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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75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锦湖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3 721 723.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 721 723.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 287元(已减半),由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40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756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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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75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存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被告南昌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展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存库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2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358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2022-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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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35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8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9779.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9779.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8元,减半收取计8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04元,由被告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81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03民初11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1-07 | 土地增值税 | 19379.82 | 0.0 |
2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1-07 | 土地增值税 | 114083.03 | 0.0 |
3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1-07 | 土地增值税 | 5159.63 | 0.0 |
4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1-07 | 土地增值税 | 56.24 | 0.0 |
5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9 | 土地增值税 | 19379.82 | 0.0 |
6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9 | 土地增值税 | 114083.03 | 0.0 |
7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9 | 土地增值税 | 5159.63 | 0.0 |
8 | 南昌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8-29 | 土地增值税 | 56.2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