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4MA38JU240P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419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4MA38JU240P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郭玉民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222号419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赵兴华 |
监事 |
郭玉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8657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2-21 | - 2025-12-2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368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5-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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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36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荣瑞包装材料厂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荣瑞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27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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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2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95 822.12元及利息(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自每张汇票到期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取10 790元,由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2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执1616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6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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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宁01执161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民初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88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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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8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宝华生物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730执1135号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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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730执11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宙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顺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张家口盛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宙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顺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730民初36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27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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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27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2,023,572.04元; 二、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利息(以2,023,572.0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昌融创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52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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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5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京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南昌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