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37UKXG8X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梅岭大道599号红星九湾天铂A10栋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5MA37UKXG8X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4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蒋翠平 | 营业期限 | 2018年04月25日 - 2068年04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梅岭大道599号红星九湾天铂A10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租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平 |
监事 |
蒋翠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舒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远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管建消验字[2022]第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红星九湾天铂A2#楼及公共部分装修、A区地下室建设工程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3 |
结束日期 | 99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里税)许变更准字﹝2022﹞第(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1)洪行审房预售证第04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许可机关 | 湾里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2-09-14 |
结束日期 | 2072-09-13 |
内容 | 九湾天铂A7#楼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0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19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80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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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8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州奥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剩余造价咨询费117017.28元; 二、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苏州奥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方式:自 2023年4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 计算); 三、原告苏州奥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每方各承担 660元)。该款项已由原告苏州奥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3年7月15日前在交付货款时支付给原告苏州奥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如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 额支付款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全额承担 (共计:1320 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84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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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8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安装款559,300元; 二、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21日起,以559,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远星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93元及财产保全费3,317元,共计12,710元,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远星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112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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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11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起鑫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货款630323.39 元; 二、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还 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方式: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江西起鑫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12032元,减半收取6016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每方各承担 3008 元)。该款项已由原告江西起鑫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3年7月15日前在交付货款时支付给原告江西起鑫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如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全额承担(共计:601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9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41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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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4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183326.61元; 二、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工程款,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3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3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948019.17元; 四、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工程质保金,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未付工程质保金为基数,自质保金到期之日(2024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诉讼费41172元,减半收取20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每方各承担12793元)。该款项已由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15日前在交付第一笔工程款时支付给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如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全额承担(共计:2558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87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34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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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3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尾款800000元; 二、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欠付款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的1.3倍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13492元,减半收取6746元 ,由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73元,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7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2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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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2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修金 210,312.71 元,此款定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之前付清; 二、若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则被告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有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年利率按照 LPR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4元,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13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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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1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前 支付原告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修金 229,422.24 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桥支行;户名: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 31050180420000001496);二、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若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2 3告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 LPR 利率从立案之日 2023 年 1月 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 5200 元,减半收取 2600 元,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66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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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4694.99元及利息(利息以1894694.9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施工的供配电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6263元,由原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131.5元,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131.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14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恢62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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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恢62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书香门地(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木复合木地板货款4979379.56元。书香门地(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前向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出具增值税发票义务;二、驳回书香门地(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636元,减半计取为23318元,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浩然置业公司上诉要求对案涉货款酌减5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浩然置业公司上诉认为,书香门地建筑公司明显存在履行瑕疵,并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况且,案涉项目整体价款接近900余万元,而案涉地板、踢脚线刮花等内容占据合同比较大的比例,故应当酌减5万元。对此,经查,书香门地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完成了浩然置业公司的南昌红星九湾天铂项目住宅实木复合木地板的供应和安装完毕,已履行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单中浩然置业公司的项目经理F某某在验收单的标注已表明书香门地建筑公司的实木复合地板和踢脚线工程已施工完成的事实。另标注“木地板踢脚线刮花、损坏等维修整改未完成”的内容,仅能说明有木地板踢脚线刮花、损坏等维修整改未完成的现象,不能当然证明项目未验收合格。且在诉讼中,浩然置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项目未验收合格,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质量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故浩然置业公司提出的支付货款条件未成就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况且,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案涉项目仍处于质保期内,书香门地建筑公司、书香门第集团公司所主张的案涉货款亦未包含案涉项目的质保金;因此,浩然置业公司所主张的书香门地建筑公司履行瑕疵问题,可通过“质保”解决。浩然置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酌减5万元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浩然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1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80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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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8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183326.61元; 二、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工程款,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3年3月3日)起,按照同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3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948019.17元; 四、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工程质保金,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未付工程质保金为基数,自质保金到期之日(2024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诉讼费41172元,减半收取20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每方各承担12793元)。该款项已由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7月15日前在交付第一笔工程款时支付给原告上海华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如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全额承担(共计:2558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63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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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6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尾款800000元; 二、如果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欠付款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LPR的1.3倍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13492元,减半收取6746元 ,由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73元,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37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54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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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5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3年 5月 31日之前一次性向合肥八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活动承揽费用473,484.77元及违约金(以 473,484.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LPR从 2022年 9月 1日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此案案结事了。2 .如果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按时足额履 4行,合肥八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3 .本案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合肥八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3,000元,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3,687元(已由合肥八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一审预缴,也由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3年 5月 31日之前向合肥八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2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66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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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为“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160000元及利息(以11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南昌贝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民终4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9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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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9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5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修金229422.2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桥支行;户名: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31050180420000001496); 二、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若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上海磊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LPR利率从立案之日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09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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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0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退回原告Y某某车位款62500元; 二、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35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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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3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5492.5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183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8-26 | 房产税 | 126488.49 | 0.0 |
2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8-26 | 房产税 | 145271.13 | 0.0 |
3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8-26 | 印花税 | 3537.72 | 0.0 |
4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8-26 | 印花税 | 414.75 | 0.0 |
5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8-2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1390.44 | 0.0 |
6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8-26 | 土地增值税 | 2293.5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西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11-20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11-12 |
做出决定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4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