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38NFNC0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夏泽村二轮还建小区8栋1单元商铺1-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5MA38NFNC08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6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裴玉琴 | 营业期限 | 2019年06月24日 - 2049年06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夏泽村二轮还建小区8栋1单元商铺1-2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裴玉琴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6)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荣鸿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95万人民币 | 459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碧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55万人民币 | 15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50万人民币 | 15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赣建房开字870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1-14 | - 2025-11-14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0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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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06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山市优普卫浴有限公司支付淋浴屏风款项53313.88元; 二、被申请人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申请人中山市优普卫浴有限公司补偿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123元、处理费3000元,仲裁费共6123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优普卫浴有限公司承担260元,被申请人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863元; 四、对申请人中山市优普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穗仲案字第108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50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27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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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50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领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2022年2月和2022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692元以及至2023年6月2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4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0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77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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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7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方凯厨卫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3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3年10月7日至还清之日止,以173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 二、由被告南昌荣鸿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173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方凯厨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南昌荣鸿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2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恢527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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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91执恢5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缴的员工2022年2月份五险费用及服务费2825.86元; 二、 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825.8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4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6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