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38NFNC0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夏泽村二轮还建小区8栋1单元商铺1-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5MA38NFNC08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6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裴玉琴 | 营业期限 | 2019年06月24日 - 2049年06月2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夏泽村二轮还建小区8栋1单元商铺1-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洪剑 |
董事长 |
罗嗣伟 |
董事 |
裴玉琴 |
总经理 |
黄建 |
董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荣鸿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荣鸿置业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95万人民币 | 459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870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1-14 | - 2025-11-14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2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湾里税一)许准字﹝2022﹞第(25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湾里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9 |
结束日期 | 99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4 |
结束日期 | 2025-11-14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建房开字87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4 |
结束日期 | 2025-11-14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24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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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2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二、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取为5元,由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宋昊向本院提交一组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宋昊提交的证据如下:碧荣公司企业变更信息、碧安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图片。证明目的:1、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碧安公司与碧荣公司的股东均有南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两家公司最初均由南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设立,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2、H某某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8月2日系碧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今一直担任董事长职务;3、苏芳芮曾在碧荣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碧荣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碧荣公司与碧安公司哪怕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仍不影响二者为独立经营且财务独立的法人这一客观事实,故无法达到宋昊的证明目的。大唐公司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宋昊与碧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2、碧荣公司应否向宋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应支付,金额为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1。2020年7月9日碧荣公司与宋昊签订《南昌市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宋昊于2020年7月9日入职碧荣公司担任销策主管,碧荣公司向宋昊发放2020年7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碧荣公司与宋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宋昊上诉主张其于2020年10月受碧荣公司委派至碧安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7月30日离职,其与碧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应为2021年7月30日。碧荣公司辩称其与宋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本院认为,从入职程序方面看,2020年10月1日宋昊与碧安公司签订《安义碧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即宋昊与碧安公司协商一致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宋昊未提供其受碧荣公司委派或关联公司内部调动的相关证据。从用工管理及劳动报酬方面看,在此之后,宋昊的工作地点为安义碧安公司销售驻点所在地,宋昊向碧安公司提供劳动,受碧安公司的管理、支配和监督,碧安公司向宋昊支付劳动报酬。故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宋昊未向碧荣公司提供劳动,碧荣公司亦未向宋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宋昊与碧荣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20年9月30日终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2。如前所述,宋昊与碧荣公司在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碧荣公司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宋昊缴纳社会保险。但碧荣公司并未依法以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账户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保,而是将本公司员工社保缴纳事务委托大唐公司办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隐藏了真实的劳动关系,架空了我国的用工登记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故碧荣公司与大唐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属无效。碧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宋昊的各项工伤赔偿责任。故碧荣公司主张其不是工伤待遇赔偿主体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问题。宋昊的工伤经鉴定为十级,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宋昊劳动合同终止时的工资标准为9200元,一审法院据此计算宋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9600元(9200元/月×13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宋昊与碧荣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20年9月30日终止,宋昊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即2021年9月30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宋昊一审时提交的碧荣公司内部系统审批报告显示,宋昊自2021年7月30日从碧安公司离职后曾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宜请求碧桂园地产集团公司、碧荣公司解决,2022年2月份碧荣公司对宋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宜提请内部审批。因此,宋昊向碧荣公司主张权利致使仲裁时效于2022年2月份中断、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22年9月8日,宋昊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尚未届满。碧荣公司上诉主张宋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宋昊与碧荣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10元,宋昊预交10元),由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宋昊负担1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6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8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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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8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87115.61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087115.6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本案所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312元及律师费30000元; (三)本案仲裁受理费26008元、处理费780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穗仲案字第3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12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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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12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区分公司支付车位佣金43,766元及销售管理服务费414,288元,合计458,054元; 二、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18日起,以458,0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区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71元,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5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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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5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253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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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25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木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494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49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745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1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木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律师费20000元; 三、 驳回原告深圳市木田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9元,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41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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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241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欠款537,282.10元; 二、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7,282.1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6,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14,696元,由被告南昌碧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9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6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