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86TNLXC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办公楼41楼4105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MA386TNLXC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10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10月23日 - 2038年10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办公楼41楼4105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电力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38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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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3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 125208.68元; 二、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25208.6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3.65%/年计算】; 三、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 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保全费1182.94元,共计4134.94元, 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1077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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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10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0621.04元。 二、被告江西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254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6元,由被告江西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4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8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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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80079.21元; 二、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5480079.2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337.5元; 四、 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工程款5480079.21元范围内就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 驳回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3636元,减半收取计2681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万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24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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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2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80079.21元; 二、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5480079.2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337.5元; 四、 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工程款5480079.21元范围内就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 驳回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3636元,减半收取计2681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万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6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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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1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法官逾期交房违约金15998.63元; 二、 驳回原告法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原告法官负担796元,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6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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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1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24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809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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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80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与原告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997.59元; 二、 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元,原告F某某负担981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57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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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21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康华高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188.05元; 二、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康华高支付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房款2128元; 三、 驳回原告康华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由原告康华高负担808元,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24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25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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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91执12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与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208.23元。 二、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08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191执154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18 | 2022-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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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91执15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朗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40元; 二、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朗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朗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9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增值税 | 2947141.49 | 0.0 |
2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企业所得税 | 9222947.72 | 0.0 |
3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85516.79 | 0.0 |
4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房产税 | 22125.6 | 0.0 |
5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印花税 | 23194.26 | 0.0 |
6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8614.83 | 0.0 |
7 | 江西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土地增值税 | 553830.4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0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