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8CMU73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216号新力方大厦11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MA38CMU735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2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勇辉 | 营业期限 | 2019年02月12日 - 2049年02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6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216号新力方大厦11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万强 |
董事 |
周伟 |
董事 |
方振宇 |
监事 |
李传辉 |
董事 |
游云松 |
董事长 |
赵勇辉 |
总经理,董事 |
韩蕾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想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00万人民币 | 48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想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00万人民币 | 48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省水利投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200万人民币 | 32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省赣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200万人民币 | 3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1087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91执10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70518.62元。 二、 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计2796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8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18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西湖区百世隆办公用品中心支付货款2589.2元; 二、驳回原告西湖区百世隆办公用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38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91执3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合同603236.48元; 二、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3236.4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年计算】; 三、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6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26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2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西湖区百世隆办公用品中心支付货款2589.2元; 二、驳回原告西湖区百世隆办公用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908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91执90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货款9844.2元。 二、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844.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3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015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20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合同款4505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051.7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威辰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保全费474元,共计1409元,由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6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21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549199.75元。 二、 驳回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2元,减半收取计4646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91民初1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030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03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耀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100000元; 二、限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耀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耀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1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恢11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恢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汇有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308000元。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汇有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8286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执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1093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10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川流步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70000元; 二、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川流步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川流步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川流步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计2784元,保全费1943元,共计4727元,由原告江西川流步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0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1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60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6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款抵房款四方协议》于2022年8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购房款414672元。 三、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利息(以41467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2元,减半收取8316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2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78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7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700 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 910元,由被告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64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江西澈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西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2-04-2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2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