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83432416154
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路1栋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83432416154 | 登记机关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6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玲 | 营业期限 | 2015年06月01日 - 2035年05月3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8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路1栋6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周玲 |
执行董事 |
谭冰 |
监事 |
陈东旭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万人民币 | 2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东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万人民币 | 20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区分公司 | 周玲 |
企业对外关系 (1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广西硕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6000万元 |
衡阳市赐鑫置业有限公司 | 75% | 3000万元 |
鄱阳县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 | 1000万元 |
弋阳县华章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45% | 4550万元 |
吉安东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1 | 2021 | 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rising sun group | AAA | 202111311100025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106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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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3执10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47510元;二、东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工资差额4389.43元;三、东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488元;四、驳回Y某某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东投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东投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Y某某的劳动关系以及是否需向Y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7510元;(二)东投公司是否需向Y某某支付工资差额4389.43元;(三)东投公司是否需向Y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88元。 关于东投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东投公司上诉主张其《考勤管理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并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征询意见,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其次,东投公司主张通过员工培训的方式组织全体员工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了学习,且提供了Y某某签到并参加学习的记录,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公司组织了包括Y某某在内的员工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并不能证明公司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也不能以Y某某参加学习并签字就等同Y某某认可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再次,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Y某某3月份脱岗共计6次约11小时,但公司依照《考勤管理制度》认定为累计脱岗3天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作为劳动者的Y某某未经请假审批手续,出现多次脱岗情况,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作为用人单位的东投公司可以通过通报批评、警告、轻微罚款等方式处理,在累积脱岗时间不长的情形下,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不当、依据不足。一审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认定东投公司与Y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并以此为前提判决东投公司向Y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未付工资差额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东投公司主张在4月份工资中扣除了Y某某因3月份旷工3天而三倍计罚的工资,但该扣减工资的依据系基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如前所述,因东投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出台未经民主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一审法院对东投公司扣减Y某某9天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东投公司应补发Y某某4月份工资差额4389.43元。另因东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Y某某在2023年度已休年假,一审法院认定东投公司应向Y某某支付折算后的本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488元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8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6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