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11MA38HBP36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99号天御国际大厦-写字楼8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11MA38HBP369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赖汉雄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2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399号天御国际大厦-写字楼8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余向阳 |
监事 |
周波 |
董事 |
桂国锋 |
董事,总经理 |
肖孟 |
监事 |
赖汉雄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炀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炀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茂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茂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1691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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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16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康佳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9666.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由1+2+3构成,计算方式:1.以169716.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29日计算至起诉日即2023年8月10日止;2.以189683.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8月11日计算至2023年10月30日止;3.以199666.5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康佳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1民初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1693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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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16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湖南艺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519376.98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19376.9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湖南艺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上述519376.98元款项范围内对江西南昌阳光城蓝光文澜府项目园林景观及小市政工程享有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湖南艺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4元,由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1民初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691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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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6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竣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96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96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竣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原告成都竣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4 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2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253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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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2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退还购房首付款355881元、购房定金2万元,共计人民币375881元,及利息(利息以购房首付款及定金共计375881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的年利率3.7%计算,从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10月16日起算至全款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9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89元,由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1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267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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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2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4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58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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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合同款项746910.06元; 二、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46910.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7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40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11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4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59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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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1执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92151.6元; 二、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9215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7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7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9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4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沪0110执445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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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0执445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0民初6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111执2160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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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1执216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6673.5元及违约金(计算办法:以888615.6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728057.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垫电费75600元及违约金(计算办法:以75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67元,由江西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0元,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55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2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111执1703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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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1执17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威士丹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76287.2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货款本金276287.2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5(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37元,共计4962元,由原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赣0111执81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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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1执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之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1100元; 二、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之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11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1民初1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957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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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95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Z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告江西浩光公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瑶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94746550287)转入的250000元归原告Z某某所有; 二、(2022)赣0103执保408号案件不得执行原告Z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告江西浩光公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昌市瑶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94746550287)转入的2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2)沪0110执435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2022-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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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0执435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0民初11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09-12 | 企业所得税 | 19259941.09 | 0.0 |
2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印花税 | 131149.67 | 0.0 |
3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626.24 | 0.0 |
4 | 江西浩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土地增值税 | 551714.7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