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083903888H
地址: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083903888H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3年11月20日 - 2063年11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4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40万人民币 | 10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40万人民币 | 10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瑞实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瑞实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083903888H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30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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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3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限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慧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订金570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7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34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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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3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7222.22元; 二、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123709.6元; 三、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42000元; 四、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以1237095.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以2226772.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以2350482.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4日,以1994465.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12日,以1610944.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5日,以1010944.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0日,以68722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至偿清之日止,以417222.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赶工奖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从2020年7月1日至偿清之日止,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28日至偿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江苏屹居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7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92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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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92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94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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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94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69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7-15 | 2022-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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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6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75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2-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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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7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1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53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2-14 | 2022-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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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5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昌市大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费人民币79849.50元,并以本金人民币7984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9元(原告南昌市大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6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9-18 | 土地增值税 | 17382.66 | 0.0 |
2 | 江西玺瑞实业有限公司 | 2024-09-18 | 土地增值税 | 707869.93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4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1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