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097824582W
地址: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临峰香阁1栋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097824582W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4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垒 | 营业期限 | 2014年04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临峰香阁1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策划、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吴垒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王敏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联正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江西联正置业有限公司 | 7000万人民币 | 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李海文 | - | - |
自然人股东 | 李海文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建房开字61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2 |
结束日期 | 2025-09-02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097824582W |
2 | 2019 | A级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097824582W |
3 | 2018 | A级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097824582W |
4 | 2017 | A级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097824582W |
5 | 2016 | A级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097824582W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491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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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4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人民币262,046.60元;二、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62,046.6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顺泰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结合中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分别评判如下:一、顺泰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中是否应当扣减5%的审计违约金的问题。顺泰公司与中天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结算单中确定金额是双方考虑案涉工程各种因素,协商一致并扣除应扣款项后的金额,并非“审定结算价格”。顺泰公司也按照结算单金额足额支付了质保金以外的全部欠付款项,并未提出扣减5%审计违约金的问题。结合中天公司在结算中也放弃了利息、各类索赔等事实,足以认定确认单中金额已经考虑了包括5%审计违约金等因素,一审法院据此对顺泰公司扣减5%审计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顺泰公司否应当承担逾期返还质保金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天公司与顺泰公司在结算单中约定质保到期无息返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顺泰公司应当在案涉工程质保期到期后的15天即2020年10月15日前返还,在此之前质保金无须支付利息。但是顺泰公司并未在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以262,046.6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标准确定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3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230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6-22 | 2022-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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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23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上诉人南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民终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4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