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37RKC31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大道2004号31栋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MA37RKC310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立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23日 - 2068年03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金沙大道2004号31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徐立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江西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南昌卓壹投资有限公司 | 4950万人民币 | 49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惟思贸易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0 |
许可文件名称 |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南昌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3 |
结束日期 | 2026-02-13 |
内容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MA37RKC310 |
2 | 2023 | A级 | 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21MA37RKC31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77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30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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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7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220847元; 二、限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2084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0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1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3094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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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3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欠付工程款862903.24元; 二、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资金占用费(以862903.24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卓壹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就涉案红星中奥广场项目(一、二、三期)工程整体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时,在工程款862903.2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湖南衡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卓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35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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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3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清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29940元。 二、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清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5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清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61420元; 四、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清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142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清艺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2元,由被告南昌县锦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7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3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