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38LPXU8P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66号东新乡政府办公附楼40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MA38LPXU8P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5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向荣 | 营业期限 | 2019年05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66号东新乡政府办公附楼40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卜莉莉 |
董事 |
叶子 |
监事 |
吁松 |
董事 |
周向荣 |
经理 |
姜静 |
董事长 |
彭幼斌 |
监事 |
李辉勇 |
董事 |
潘玉霞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省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银城泽达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力高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房预售证第2023-004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17#,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住建消竣验字2023第﹝00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力高君誉滨江16#楼建设工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8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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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8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南昌市达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包销款6819000元。二、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南昌市达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结佣款2320000元。三、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南昌市达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结佣款2320000元的利息(以23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南昌市达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包销款6819000元的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G某某);以121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C某某);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Z某某);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X某某);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陈结)]。五、驳回南昌市达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48元,减半收取38024元(达科房地产已预缴),由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达科房地产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三张,证明目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工作人员F某某、H某某、H某某确认2023年1月13号之前给上诉人发票157万元,2023年4月6日给上诉人发票114万元,共计271万元发票,被上诉人应开具给上诉人发票232万元,被上诉人已将发票全部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高海银城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1.聊天双方主体无法确认;2.聊天时间是在一审开庭后,存在诱导性提问,是为了举证而进行的聊天过程,且在聊天记录中也达不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在一审庭审上诉人已经确认F某某、H某某、H某某为其工作人员。上诉人未提供三人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被上诉人举证的聊天记录存在截取伪造,故本院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达科房地产是否向高海银城送达发票的问题,达科房地产在一审已经提交发票,高海银城在一审亦自认其已经收到了发票,同时通过达科房地产公司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证实高海银城已接收了案涉232万元的发票,故对上诉人主张其未收到发票,不应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海银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执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22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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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2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物料制作款11978.96元; 二、被告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11978.96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1978.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6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96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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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9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南劳人仲裁字(2024)第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47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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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4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元,由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1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13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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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1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98688.3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原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83.39 | 0.0 |
2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房产税 | 79313.04 | 13218.84 |
3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印花税 | 666.3 | 0.0 |
4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4832.84 | 37472.14 |
5 | 江西省高海银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7-21 | 土地增值税 | 20375.9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5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