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MA39A4H12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东大道555号1栋1楼101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MA39A4H122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8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周玲 | 营业期限 | 2020年08月2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15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东大道555号1栋1楼101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要人员 (7)
| 余秋棠 |
| 监事 |
| 刘振 |
| 董事长 |
| 吴云 |
| 董事 |
| 吴慧珍 |
| 监事 |
| 周玲 |
| 董事,经理 |
| 淦作明 |
| 董事 |
| 黄建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东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正瀚置业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南水融投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省南水融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建房开字0728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1-13 |
| 结束日期 | 2028-11-13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334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6-23 | 2025-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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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3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387.19元; 二、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41387.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0元,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9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2元,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05元。 一、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387.19元; 二、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41387.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4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0元,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97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江西省杨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2元,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0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21民初11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22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2-16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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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22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货款601483.07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1217元,由被告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3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45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1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6706.82 | 44357.1 |
| 2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14 | 土地增值税 | 192257.06 | 75027.44 |
| 3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14 | 房产税 | 168297.9 | 33659.58 |
| 4 | 南昌县旭正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14 | 印花税 | 7397.85 | 2733.6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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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8月2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