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8XQL12J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7号楼5层513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8XQL12J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裴玉琴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23日 - 2039年10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8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道1333号7号楼5层513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徐立 |
| 执行董事 |
| 裴玉琴 |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南昌正拓置业有限公司 | 20460万人民币 | 2046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世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南昌景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12540万人民币 | 1254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赣建房开字011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2-21 | - 2025-12-21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城排审字250014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城市管理和综执法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1-06 |
| 结束日期 | 2030-01-05 |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1122024HY0063425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0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112202406030101 |
| 许可文件名称 | 施工许可证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03 |
| 结束日期 | 2025-06-02 |
| 内容 | 正荣新建区DAK2019012地块12#、13#、15#住宅楼、A#商铺楼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3 | A级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122MA38XQL12J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52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11-18 | 2026-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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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526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剩余电梯款407,928.42元; 二、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407,928.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年 12月 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85元,合计6334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525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11-14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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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52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0070.50元。 二、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21007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三、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对南昌正荣中奥悦玺台电梯安装项目工程折价款或拍卖价款在210070.5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5元、财产保全费1596元,合计3861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525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11-14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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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52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剩余电梯款407,928.42元; 二、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付款金额407,928.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年 12月 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85元,合计6334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76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14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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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76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50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5万元购房定金;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1150元,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491号、(2025)赣0112民初3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75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7-14 | 2025-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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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7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爱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8298.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5949.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质保金2348.9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原告在工程款78298.76元金额范围内,对该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3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17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5-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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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1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16.1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9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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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赣0112民初2091号判决: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580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123.7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6元。 (2024)赣0112民初3396号判决:一、 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489.5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4)赣0112民初928号判决:一、限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10.56元;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元,由S某某负担192元、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元。 (2024)赣0112民初932号判决:一、限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66.08元; 二、南昌正拓置业有限公司和南昌景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L某某承担上款中1093.09元的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0元,由L某某负担164元、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元。 (2024)赣0112民初2146号判决: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5633.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T某某承担126元,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5元。 (2024)赣01民终6330号判决: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4)赣011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441.84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W某某负担150元。 (2024)赣01民终1874号判决: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元(L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285元,由L某某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2091号、(2024)赣0112民初3396号、(2024)赣0112民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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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咏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优化咨询服务费281431.5元及违约金(以281431.5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 驳回原告湖南咏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咏信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03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0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49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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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49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先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4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恢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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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恢6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00元,由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700元,由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3,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民终2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93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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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9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98.65元; 二、南昌正拓置业有限公司和南昌景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Y某某承担上款中1038.23元的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元,由Y某某负担238元、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9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19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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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19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2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5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