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9810D3A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南昌新力中心32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MA39810D3A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20日 - 2040年05月1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南昌新力中心32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清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建消验字2023第00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力大境天城(二期)新建建设工程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1122023HY007933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1122023HY0061350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82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5-0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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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8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案卷。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洪仲案调字第11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07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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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0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50000元,并给付此款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5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49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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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4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3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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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30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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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3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费21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071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10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大峡谷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3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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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昌市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均同意解除2021年6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106366); 二、被告L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4日前协助原告南昌市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完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三、被告L某某同意向原告南昌市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000元; 四、原告南昌市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房管部门解除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归还被告L某某支付扣除违约金69000元后的购房款240726元; 五、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并由被告L某某向原告南昌市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 六、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2民初7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7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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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1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航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合同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440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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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44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浩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价款66118.8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8月29日计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浩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价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1月30日计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浩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价款59832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12月25日计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江西浩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3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81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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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81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南昌新怡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价款80000元,并给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南昌新怡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29元,由南昌新怡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元、南昌新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8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2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