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37XFRYX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12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B-21-4)地块6#商业、住宅楼104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MA37XFRYX8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24日 - 2038年05月2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12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B-21-4)地块6#商业、住宅楼104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张良剑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 | 10% | 612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95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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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9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捷瑞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1563元及利息(以5156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计544.5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83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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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8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晟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6615.70元及利息(利息以86615.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 二、 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晟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80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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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8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智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88740元; 二、 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2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新力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242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94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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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9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643.54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负担415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01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4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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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季高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1293500元元及违约金(以1293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 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设计服务费及违约金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2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2民初132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152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04-09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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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152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23;520.54元及利息(利息以7;223;52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581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39元。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铂金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录音一份,证明:经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人员与南昌市新建区劳监局局长D某某沟通确认,南昌市新建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目前已对“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杨岐山大道东侧新力城项目”已销售房产的回收款项进行监管。第二组证据:证据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据3.关于新力城项目20#、21#、22#、23#楼栋房屋一年过保届满的温馨提示;关于新力城项目7#、8#楼栋房屋一年过保届满的温馨提示;证据4.工程竣工验收表、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条件核查表(一审证据P529-530);证据5.施工合同第12.7条(一审证据P21)、第15.1条(一审证据P23),证明:1.22#楼已经于2020年7月26日已经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7月30日集中交付;7#楼于2021年1月26日已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1月26日集中交付;2.根据《施工合同》第12.7条和第15.1条的规定:22号楼的质保期至2022年7月29日已经届满,7#楼的质保期至2023年1月25日届满,上诉人的质保期已经届满,工程款的5%应当予以全额支付。第三组证据:上诉人广州铂金公司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向南昌市新建区住房与建设管理局调取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杨岐山大道东侧新力城项目7#、22#楼尚未销售房产(即目前尚在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基本情况,南昌市新建区住房与建设管理局作出书面答复,内容如下:经查询,裕泰园7#规划只有公厕未销售,22#尚未查询到在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对上诉人广州铂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录音,因该录音并非以合法方式取得,且与本案审理无关,故不予确认。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2、证据3、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确定7#和22#楼的竣工验收时间和质保期时间。对第三组证据南昌市新建区住房与建设管理局的答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案涉7#楼的质保期至2023年1月25日届满,22#楼的质保期至2023年1月25日届满。二审审理中,广州铂金公司确认其仅主张7#楼和22#楼的工程保修金逾期利息均自2023年1月26日起计算。 就案涉7#、22#楼尚未销售房产的情况,南昌市新建区住房与建设管理局向上诉人广州铂金公司作出书面答复,内容如下:经查询,裕泰园7#规划只有公厕未销售,22#尚未查询到在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广州铂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分别阐述如下: 一、关于工程保修金应否退还。依据《南昌新力城项目7#、22#、25#楼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12.7条约定:剩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充分履行保修责任(扣除需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支付,不计算利息(质保期24个月,竣工验收合格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广州铂金公司诉请一并返还案涉7#、22#的工程保修金,因7#楼工程质保期并未到期,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对广州铂金公司要求整体退还工程保修金1;029;475.74元的主张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鉴于广州铂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江西运发公司有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的相关约定,一审法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州铂金公司与江西运发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23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