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37XFRYX8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12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B-21-4)地块6#商业、住宅楼104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MA37XFRYX8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5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8年05月24日 - 2038年05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12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B-21-4)地块6#商业、住宅楼104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张良剑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 | 10% | 612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515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10-30 | 2025-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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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51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3281.5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某某承担740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6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12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2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9-04 | 2025-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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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2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2065.33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承担1028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9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74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402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8-04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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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402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7354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某某承担938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3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5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4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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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4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左木艺术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款26740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左木艺术空间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8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50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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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5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Y某某、F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0358.71元; 二、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8元,退回Y某某、F某某854元;其余904元,由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4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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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4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66,595.14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2年7月22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66,595.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3年5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已偿还的诉讼费用11,550元; 三、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45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5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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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5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3758.89元。 二、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9元,退回Q某某842元;其余697元,由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1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42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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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4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1311.38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H某某承担863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8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0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43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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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4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J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9276.7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19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43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24 | 2025-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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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43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932.17元; 二、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0元,因X某某同意按同类判决处理本案,故退回对应的受理费823元,其余637元由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20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08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07 | 2025-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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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08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318.76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608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8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65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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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65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9164.54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承担72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5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99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5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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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5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3609.09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31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7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3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04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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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0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106.36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112民初120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05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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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05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318.76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608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8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65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05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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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0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4353.5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02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06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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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06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9475.74元及利息(利息以1029475.7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1元,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53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2064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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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206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9043.94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履行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10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62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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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6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O某某、Q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5578.79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O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O某某、Q某某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02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O某某、Q某某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37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61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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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6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871.39元; 二、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6元,由H某某负担34元、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2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0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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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8512.73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3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56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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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5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8659.12元;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3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5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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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3111.20元; 二、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7元,由Z某某负担23元、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4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5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1357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2-27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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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135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管道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748.40元; 二、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管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4元,由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12民初55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474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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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474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天马消防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 被告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03民初43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95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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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9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捷瑞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1563元及利息(以5156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计544.5元,由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新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2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5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