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0MA36UFPE61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130号(竟成镇大院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0MA36UFPE61 | 登记机关 |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程金波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29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130号(竟成镇大院内)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孙雷 |
监事 |
程金波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共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72.71906万人民币 | 72.71906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6.458898万人民币 | 56.45889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共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72.71906万人民币 | 72.7190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963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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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9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安装费734086.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4086.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为止); 二、 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8元,由被告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7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2638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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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2执26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安装费734086.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4086.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为止); 二、 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8元,由被告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7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203执168号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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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203执1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668.72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46元,由被告景德镇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03民初420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2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0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