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22096627528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220966275287 | 登记机关 |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4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剑 | 营业期限 | 2014年04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4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建材五金、陶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良剑 |
总经理,执行董事 |
胡宝亮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新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0万人民币 | 9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冯斌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方静妤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271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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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2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青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3737.66元及利息(利息以852599.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青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折价、拍卖、变卖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所得的价款在2403737.6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青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3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22民初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279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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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2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青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2599.15元及利息(利息以852599.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青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折价、拍卖、变卖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所得的价款在852599.1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青宇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50元,保全费4796元,均由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22民初24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31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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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58709.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870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5元,减半收取计1782.5元,由被告浮梁县静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22民初1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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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4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