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22MA37RNPE26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浮梁镇大石口村县衙路旁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22MA37RNPE26 | 登记机关 |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志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浮梁镇大石口村县衙路旁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营销与策划;物业管理;建材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吴琴贵 |
监事 |
董建志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江西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景德镇新汇置业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威姚贸易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金时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浮梁税许变准字﹝2023﹞第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浮梁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浮梁税一许准字﹝2023﹞第3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浮梁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5)赣0222执146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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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222执1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43524.2元(870484元*500天*0.0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3元,由被告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222民初1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4)沪0110执2523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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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0执252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0民初15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4)赣0222执539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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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222执5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168559.77元;二、被申请人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168559.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申请人江西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申请人江西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6907.54(其中案件受理费5561.52元、处理费1346.02元)由被申请人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国仲字第278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611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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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6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B某某工程价款66545792.92元; 二、被告南昌威姚贸易有限公司对66545792.92元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B某某对65662711.28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600000元,合计1071913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232944元,被告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负担838969元,南昌威姚贸易有限公司对838969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22民初1419号民事裁定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恢24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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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恢2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恢复执行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22民初2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242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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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24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常州灵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 89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2025 元,减半收取 1013 元,由原告常州灵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22民初1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 | (2023)赣0222执90号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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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22执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德镇金投置地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2年 11月 30日前向原告华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 110613.36元;本案就此了结;二、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向法院就未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2年 6月 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的 LPR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 2512元,减半收取为 1256元,原告华威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22民初1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3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