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01MA37QJMP7N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13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MA37QJMP7N | 登记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徐玉明 | 营业期限 | 2018年03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大厦13层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3)
徐玉明 |
董事,经理 |
胡可 |
监事 |
邱利琛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饶朝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00万人民币 | 1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瑞晨置业有限公司 | 3500万人民币 | 3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503278046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5-03-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翼天中梁城北地块(A2-02-01地块)N13#楼、N14#楼消防验收意见书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072901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开始日期 | 2024-07-29 |
结束日期 | 2024-08-18 |
内容 | 同意在兴贤东路接市政雨水井处开挖2.9M*2M人行道处开挖接市政雨水井。但应做到以下要求:设置施工围挡要求高1.8m,并用绿色绒布包裹不得粘贴任何广告;施工方式应采用分段施工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注意安全,不得损坏周边市政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自行恢复道路原貌.如未按要求设置,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进行城管部门处罚。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022023HY00173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12-15 |
结束日期 | 2024-12-14 |
内容 | 翼天中梁城(A2-02-01)地块住宅地下室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 3603022023HY0001318 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2 |
结束日期 | 2024-07-11 |
内容 | 翼天中梁城建设项目A2-02-01地N1—N14#楼及N13N14#楼地下室夹层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3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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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3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萍乡市清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27,300元,此款由被告在2024年3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原告萍乡市清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6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1-1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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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981.44元; 二、 驳回原告A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A某某、W某某承担236元,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59.5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0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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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0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8月5日,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熙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23,900元,此款由被告在2024年8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逾期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123,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有权就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上海熙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缴,由被告2024年8月15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736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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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7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227.15元; 二、 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承担56元,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88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51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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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5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294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1000元,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2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148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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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302执14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16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43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26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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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4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5月20日,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元,此款由被告在2024年8月20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逾期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有权就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苏州绿天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缴,由被告2024年8月20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1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28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05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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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2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双方确认: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志诚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91,000元,该款被告于2024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剩余41,000元于2024年5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 若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剩余全部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就广告发布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江西志诚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计1,207.5元,原告江西志诚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5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304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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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30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萍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30,000元,此款被告在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在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30,000元在2024年8月3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未依约足额付款,被告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湖南萍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双方此后不得就本案涉案工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湖南萍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3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973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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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9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785.84元。 二、 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7.1元,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4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296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1-06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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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29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截至2024年8月14日,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地块外墙涂料款2,537,595.79元、中地块地坪漆结算款851,718.42元,合计欠付工程款3,389,413.21元,此款由被告在2024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逾期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3,389,413.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支付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有权就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江西匠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915元,减半收取计16,957.5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缴,由被告2024年10月10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3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17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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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31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1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66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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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6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65.345478万元,原告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该款按照65万元计算。此款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2.5万元给原告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剩余的款项在2024年6月30日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履行,从2022年5月1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违约金。并且原告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2126元,减半收取6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63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南昌卓宏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1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35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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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3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计支付设计费610,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4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210,000元,于2024年5月30日支付20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200,000元。 二、任意一期逾期未付,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3.05元,减半收取计5901.5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2024年7月3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民初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35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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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3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确认: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杭州到位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360,000元,此款由被告2024年3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60,000元,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 二、被告任意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75元,减半收取计3437.5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缴,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10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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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1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7,740元; 二、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19.99元; 三、驳回原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585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02执2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3206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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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302执32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诚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82128.97元; 二、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萍乡市诚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9294元(以4638665.1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后续利息以4782128.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3.7%计算,从2022年5月16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萍乡市诚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103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3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256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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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302执25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非寻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00,000元及滞纳金(以700,000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21年10月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7元,由被告萍乡市翼天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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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3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