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313MA39B2EPXC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碧桂园营销中心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13MA39B2EPXC | 登记机关 |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10月10日 |
| 法定代表人 | 程金波 | 营业期限 | 2020年10月1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4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碧桂园营销中心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孙雷 |
| 监事 |
| 程金波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7)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萍乡市六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62万人民币 | 62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9.45万人民币 | 29.4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堆龙德庆区碧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9.45万人民币 | 29.4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共盈企业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117.8万人民币 | 117.8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共盈企业咨询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117.8万人民币 | 117.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赣建房开字088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05-22 | - 2025-12-05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萍资规核字第3603132023HY0001389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 许可机关 | 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7-21 |
| 结束日期 | 2024-07-31 |
| 内容 | 萍乡市湘东区乡村振兴暨医疗卫生提升建设项目—湘东区妇幼保健院提升改造项目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313执930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9-09 | 2025-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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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313执93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承揽价款4080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2251.89元,两项合计460254.89元;并赔偿原告以40800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16元,依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158元,由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31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313执962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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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313执96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3.01元,由上诉人湖北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3民终220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313执702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7-07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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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313执7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安装款项计人民币82332.6元。 二、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违约金11268.51元及以安装款项82332.6元的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192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48元,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4元。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31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赣0313执750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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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313执75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汇票金额367558.4元、截至2024年9月20日的利息11419.84元,合计378978.24元以及后续利息(以1764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91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5元,保全费2415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13民初25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313执891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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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313执89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13诉前调书5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313执612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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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313执61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阔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03.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03.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自2024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13民初4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赣0313执228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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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313执22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言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的费用计人民币356142元及以3561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萍乡市言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计3477元,由原告萍乡市言寺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6元,被告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1元。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13民初1617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印花税 | 3623.22 | 580.3 |
| 2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7793.54 | 16918.58 |
| 3 | 萍乡市湘东区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13 | 印花税 | 247.44 | 247.4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4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10月10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