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358656374XM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与塔岭北路交汇处中房浔阳城营销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358656374XM | 登记机关 | 九江市浔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12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唐金富 | 营业期限 | 2011年12月02日 - 2061年12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九江市浔阳区滨江路与塔岭北路交汇处中房浔阳城营销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物业服务;以自有资金对国内非上市企业投资(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主要人员 (5)
周莉 |
监事 |
唐金富 |
总经理,董事 |
杨钦 |
董事 |
王建强 |
董事长 |
陈苏江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九江美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00万人民币 | 3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00万人民币 | 3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鹰潭市银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100万人民币 | 5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鹰潭市银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5100万人民币 | 51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 | 王标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40358656374XM |
2 | 2017 | A级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40358656374XM |
3 | 2016 | A级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9136040358656374X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403执721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403执7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727.75元,其中含履约保证金32915.83元及质保金(2023年9月31日到期)34156.22元; 二、双方同意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达成工程款抵扣房款协议书,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以鹰潭市项目房产抵扣欠付上述款项1280727.75元; 三、如双方未能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达成工程款抵扣房款协议书,则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欠款1280727.75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1280727.75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支付利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16992元,减半收取计8496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2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403执273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403执2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8951.1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22347.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起算,16604.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起算,直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403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802.5元,由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5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3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2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403执286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403执2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28572.96元,并以895569.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标准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6元,减半收取65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3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2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403执258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8-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403执2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迈迪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119404.2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分别以欠付款364,487.28 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日止,以欠付款15,045.81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日止,以欠付款690,153.7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日止,并自2023年7月3日起,以欠付款11,119,404.26元为基数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57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23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赣0403执185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403执1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标正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120.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1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403执1666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1-27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03执1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1356.91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 762987.9 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 四、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6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811.5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1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3)赣0403执749号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403执74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支付开办费669876.81元、物业费2635826.96元、空置费278721.24元,共计3584425.0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26604.29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13元,减半收取2020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06.5元,由被告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03民初5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增值税 | 31149.93 | 31149.93 |
2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180.5 | 2180.5 |
3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印花税 | 327.07 | 327.07 |
4 | 九江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0-12 | 土地增值税 | 31149.95 | 31149.9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12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