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60564220936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牌夹水产场七里湖分场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60564220936 | 登记机关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浩 | 营业期限 | 2012年11月08日 - 2062年11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8月13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牌夹水产场七里湖分场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建筑材料、装璜材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消防器材销售;水电安装。(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
主要人员 (2)
| 孙尧 |
| 监事 |
| 陈浩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万金山 | - | - | |
| 罗尚卿 | - | - | |
| 褚剑 | - | - | |
| 闵乐根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88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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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88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1,886,52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886,52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付工程款1,886,522元在其欠付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69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99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0元。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 0000 0000 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W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一、限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1,886,52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886,52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付工程款1,886,522元在其欠付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69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99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0元。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 0000 0000 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W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323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92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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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92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82179988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27,916.14元及利息(以427,916.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8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548元,由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5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6659元,本院予以退回6659元。 限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82179988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27,916.14元及利息(以427,916.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8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548元,由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5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6659元,本院予以退回6659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115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90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6-04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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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9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工程款800,158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800,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1年8月31日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付工程款800,158元部分在其欠付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63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663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0元。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 0000 0000 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P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79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74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4-28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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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74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82179988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27,916.14元及利息(以427,916.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8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548元,由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5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6659元,本院予以退回6659元。 限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82179988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27,916.14元及利息(以427,916.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8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548元,由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芜湖禾联劳务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5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芜湖市绿庄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6659元,本院予以退回6659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115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1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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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1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7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139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88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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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88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0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3407元,本院予以退回3407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8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1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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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1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工程款1,882,051.1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1,882,051.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欠付工程款1,882,051.1元部分在其欠付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3,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09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414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795元。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795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 0000 0000 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P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7,79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3002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87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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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87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78262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09,230.49元及利息(以309,230.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342*-*-*-*8217999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8,364.14元及利息(以58,364.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0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3407元,本院予以退回3407元。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78262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09,230.49元及利息(以309,230.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342*-*-*-*8217999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8,364.14元及利息(以58,364.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0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3407元,本院予以退回3407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8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93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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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93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费35,411元,此款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支付; 二、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878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3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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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3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利一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14805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373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36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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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36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91233612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830,540.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6,314.03元; 二、驳回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7元,减半收取11,113.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71,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5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379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30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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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30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余和瑞商务服务中心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88408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610,7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585.7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517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376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4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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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24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4,224.56元,并以未付工程款8,264,22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80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630元。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4,224.56元,并以未付工程款8,264,22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80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630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922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4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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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24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393.09元,并以未付工程款1,237,39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并以未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3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75元。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393.09元,并以未付工程款1,237,39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并以未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3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75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9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增值税 | 13921387.45 | 0.0 |
| 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企业所得税 | 37467652.65 | 0.0 |
| 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个人所得税 | 824674.46 | 0.0 |
| 4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64726.07 | 0.0 |
| 5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323328.8 | 0.0 |
| 6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22.84 | 0.0 |
| 7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7225127.77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