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60564220936
地址:江西省妨江市开发区官牌夹水产场七里湖分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60564220936 | 登记机关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浩 | 营业期限 | 2012年11月08日 - 2062年11月0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8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妨江市开发区官牌夹水产场七里湖分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建筑材料、装璜材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消防器材销售;水电安装。(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主要人员 (2)
孙尧 |
监事 |
陈浩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9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九江恒大江湾·珑庭幼儿园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房预售证第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九江恒大江湾·珑庭 幼儿园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87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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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8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78262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09,230.49元及利息(以309,230.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342*-*-*-*8217999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8,364.14元及利息(以58,364.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0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3407元,本院予以退回3407元。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78262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09,230.49元及利息(以309,230.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1342*-*-*-*8217999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8,364.14元及利息(以58,364.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自2021年7月1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40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户名: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3407元,本院予以退回3407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85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93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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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9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费35,411元,此款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支付; 二、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878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3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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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73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利一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14805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37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36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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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3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91233612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830,540.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6,314.03元; 二、驳回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27元,减半收取11,113.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71,原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37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30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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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30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余和瑞商务服务中心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88408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610,763.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4,585.7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517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37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4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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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2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4,224.56元,并以未付工程款8,264,22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80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630元。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4,224.56元,并以未付工程款8,264,224.5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80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1,63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922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4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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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91执2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393.09元,并以未付工程款1,237,39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并以未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3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75元。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393.09元,并以未付工程款1,237,393.0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并以未付工程质量保证金40,613.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3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75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7876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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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6执787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19873.4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15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25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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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2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欣隆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 313424075035 20200930 74023641 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6,408.75元及票据号码为2 313424075035 20201014 74439882 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40,135.62 元,合计646,544.37 元,并支付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56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29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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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2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695.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计1,74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25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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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2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99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25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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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2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17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20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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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2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扬州阿德旺斯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56467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41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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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4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40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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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4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返还购房款839,00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房款还清之日止); 二、限第三人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返还购房款7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1元(已由原告G某某预交),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79元(此款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G某某),由第三人C某某负担1062元(此款由第三人C某某迳付给原告G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1526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44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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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4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00,431.4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一年期银行同类贷款市场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51元,由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322元。 一、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00,431.4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一年期银行同类贷款市场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51元,由原告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322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39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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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3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19,036.14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的利息262,676.12元,合计3,981,712.26元,后续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63元(已由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19,381.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1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36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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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3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1342*-*-*-*79803603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7,344.99元并以47,344.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1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3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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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 告九江中海 世豪置业有限公 司于2023 年 3 月27日前支付原 告J某某位于九江市恒大江湾珑庭项目地下负一层C 区 3 73 号 停 车 位 2 0 21 年 7 月 到期 补 偿 款 8 40 0 元 、20 22 年 7月 到 期 补 偿款 8 400 元 , 共 计 1 6, 8 00 元 ; 二、 本案案 件受理费 220 元, 减半收取计110 元 (原告已预 付), 由被告 九江中海 世豪置 业有限 公司负担, 于 2023年3 月27 日前支付给原 告J某某。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118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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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11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75699102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8,000元并以4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3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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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84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02执906号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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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02执9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廊坊禄星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65268.1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65268.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4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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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巨元印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75495545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3,500元及票据号码为231342*-*-*-*7569910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4,800元,合计68,300元,并支付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1月9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4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77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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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7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 公司尚欠原告江西亚马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4000 元 (票据号 : 2 3 1 34 2 40 7 50 3 5 20 2 10 1 1 48 2 1 79 9 9 39 ), 被 告 九 江 中 海 世 豪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 023 年 3 月14 日前付清; 二、 本案案 件受理费 50 元,减 半收取计25 元,由被告九江 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诉前调书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0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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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留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1342407*-*-*-*14803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00,000元及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1年6月19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09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8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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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8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8,4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43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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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4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10;670.48元; 二、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750元; 三、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欠款315;200.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7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支付以欠款595;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1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4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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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3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从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车位补助款9100元; 二、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从支付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3503.5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W某某从负担267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6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99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27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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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2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19;950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多菲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76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6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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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491执6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G某某购房摇号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55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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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55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价款434,892.95元并支付利息1,934.3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1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028元,共计11,943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096元,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47元。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2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69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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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6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08,893.5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8日起以本金308,893.5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4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491执27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4-06 | 2022-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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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491执2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6830.46元,并支付以工程款617725.5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算、以质保金19104.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算,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江西富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九江恒大江湾.珑庭4#楼施工工程在工程款636830.4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9元,减半收取5084.5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854.5元,由被告九江中海世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