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6060775190K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浔阳西路官牌夹复建小区106-64号门面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6060775190K | 登记机关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1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浩 | 营业期限 | 2013年01月23日 - 2035年01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5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8月25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浔阳西路官牌夹复建小区106-64号门面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饰工程;房屋租赁;健身服务;体育活动组织策划;体育运动咨询;市场管理服务;娱乐服务;艺术咨询服务;美甲服务;按摩服务;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化妆品、卫生用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酒、烟草制品、保健品、茶叶的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住宿服务;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6)
| 余敏 |
| 董事 |
| 孙尧 |
| 监事 |
| 涂石磊 |
| 董事 |
| 熊衍保 |
| 董事 |
| 陈浩 |
| 董事长,经理 |
| 陈荣圣 |
| 董事 |
股东信息 (9)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九江有限公司 | 1650万人民币 | 1650万人民币 |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但玉琴 | - | - | |
| 余敏 | - | - | |
| 内资合伙企业 | 共青城正浩华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67万人民币 | 106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37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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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37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3188778605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96,262.71元,并以296,262.7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景德镇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3188778605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296,262.71元,并以296,262.7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628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27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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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27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4,250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9月5日,此后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54元(原告F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8,65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 0000 0000 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F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8,65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4,250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9月5日,此后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54元(原告F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8,65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 0000 0000 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F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8,654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979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491执27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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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491执27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二、 驳回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2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822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82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一、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二、 驳回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2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822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82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一、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二、 驳回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2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822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510104001908800000000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天航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82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1387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87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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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8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93074023869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62,590.7元及利息(以362,59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93074023869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362,590.7元及利息(以362,59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57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6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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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6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S某某支付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69,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至2023年7月20日为284.9元;以15,4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3年7月21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S某某支付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69,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至2023年7月20日为284.9元;以15,4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3年7月21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53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112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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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112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合同款717,156元,并以717,15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计5,48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合同款717,156元,并以717,15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计5,48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1038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116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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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116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2022年7月20日前应支付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7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412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115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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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115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70591.65元及截至2022年4月29日的利息2060.89元,后续利息以汇票金额70591.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2157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93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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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93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检测费99,800元,此款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 二、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874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2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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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7106774602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81,668.89元并以481,668.8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LPR)支付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票据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元,减半收取4,31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28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2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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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2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1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51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28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56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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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5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674元及逾期违约金31,0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4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491民初55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56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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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56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2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1032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4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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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2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86.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柏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186.8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13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29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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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29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50,827.89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48,760.6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以3,150,827.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6元,由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710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2,676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62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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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1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7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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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房屋维修费24,3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已由原告L某某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96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3元。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3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九江经开区支行;开户名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账户:1404 5101 0400 1908 8000 0000 002),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L某某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33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2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91执3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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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491执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F某某纯支付车位补助费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91民初213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增值税 | 1072934.62 | 0.0 |
| 2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105.41 | 0.0 |
| 3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房产税 | 17889.3 | 0.0 |
| 4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8944.7 | 0.0 |
| 5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653714.3 | 0.0 |
| 6 | 江西华商融合实业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24983.13 | 35111.41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1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