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606078496X8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绿地ICC大都会2号楼170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606078496X8 | 登记机关 | 八里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1月30日 |
| 法定代表人 | 皇甫鸣 | 营业期限 | 2013年01月3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绿地ICC大都会2号楼170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物业服务(以上项目凭相关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农产品销售、酒店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
主要人员 (2)
| 彭火根 |
| 监事 |
| 皇甫鸣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江西力山仁和实业有限公司 | 1440万人民币 | 144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江西金时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1200万人民币 | 1200万人民币 |
| 上海绿地恒欣投资有限公司 | - | - | |
| 自然人股东 | 皇甫鸣 | 360万人民币 | 3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4)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江西金时悦兮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0% | 100万元 |
| 南昌柒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南昌市江锦贸易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江西樟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4 | A级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36040106078496X |
| 2 | 2023 | A级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9136040606078496X8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9-14 |
| 处罚类型 | |
| 决定文书号 | CF-11360400MB1991168H-230914090949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30日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九江绿地ICC大都会”发布以下广告内容“为什么大家乐于选择绿地嘉乐城呢......有潜力,绿地嘉乐城,自持商业超80%,每年投入上亿资金帮助商家培养人气,无需担心商铺培养和后期经营。”上述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 |
| 处罚内容 | - |
| 处罚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4-18 |
| 处罚类型 | |
| 决定文书号 | CF-11360400MB1991168H-230418030430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30日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九江绿地ICC大都会”发布以下广告内容“为什么大家乐于选择绿地嘉乐城呢......有潜力,绿地嘉乐城,自持商业超80%,每年投入上亿资金帮助商家培养人气,无需担心商铺培养和后期经营。”上述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 |
| 处罚内容 | - |
| 处罚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 |
| 序号 | 3 |
| 企业名称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3-20 |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九市监广处罚(2022)14号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30日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九江绿地ICC大都会”(微信号jjidiccddh)发布一篇标题为“昨晚,九江绿地嘉乐城业主答谢会隆重举行,现场大家竟然在聊这些内容”的公众号文章,该文章内容为“(1)绿地集团是中国一家以房地产为主业跻身《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集团;(2)为什么大家乐于选择绿地嘉乐城呢,第一,500强,九江绿地ICC大都会,项目内包含格兰云天五星级酒店、绿地嘉乐城一站式购物中心、甲级环贸写字楼、港式精装住宅(售罄)及多功能天际观景台;(3)第二,有潜力,绿地嘉乐城,自持商业超80%,每年投入上亿资金帮助商家培养人气,无需担心商铺培养和后期经营。”而实际上,“绿地嘉乐城”商业综合体以及格兰云天五星级酒店在广告发布时属于处在规划中的商业设施。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 |
| 处罚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法律 |
| 序号 | 4 |
| 企业名称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3-20 |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九市监广处罚(2022)47号 |
| 处罚事由 |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11月25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至濂溪区长虹西大道420号环贸中心A座17楼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监督核查。经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存在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举报材料中的广告宣传内容,内容为“(1)绿地嘉乐城,8年返租,前5年固定回报率为6%,7%,8%,8%,8%,绿地集团,世界企业500强;(2)绿地ICC大都会,江西第一投资品;(3)8年返租,12%高回报,终身托管。”当事人承认其发布过上述广告。同时,执法人员在其微信公众号“九江绿地ICC大都会”(微信号jj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 |
| 处罚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行政法规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82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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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82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收益款115,120元及违约金13,296元;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计1479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29元。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491民初18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1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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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1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收益款24;000元,并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597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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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L某某支付收益款54;00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66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1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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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H某某支付收益款29;979元,并以9;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9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60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1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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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1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L某某支付收益款65;754元,并以21;9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1;9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1;9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T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57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18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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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1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支付收益款29;316元,并以9;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60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3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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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X某某支付收益款66;720元,并以22;2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2;2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2;2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计811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5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0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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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收益款67;200元,并以2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计817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75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1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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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1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收益款30;600元,并以10;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54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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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J某某支付收益款29;316元,并以9;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7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959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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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L某某支付收益款62;400元,并以2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6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3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赣0491执33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收益款23;278.5元,并以7;75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75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75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83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14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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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1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收益款74;292元,并以24;7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7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7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计914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7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07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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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0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收益款40;947.6元,并以10;0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86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603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2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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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收益款62;412元,并以20;8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8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8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计752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62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19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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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1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收益款57;960元,并以19;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81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23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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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2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T某某支付收益款35;698.5元,并以11;8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8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1;8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T某某、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364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491执355号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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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491执3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S某某、S某某与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寓托管合同》于2021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S某某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的租金53;001.1元,并以18;62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0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雅泰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九江市长虹西大道420号绿地ICC大都会3栋不分单元7003号房屋交还原告S某某、S某某; 四、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3;172.8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6日至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五、被告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S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2.5元,由被告江西绿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大都会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91民初1730号法律文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1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