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81MA38AU3J0X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文化路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81MA38AU3J0X | 登记机关 |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国平 | 营业期限 | 2018年12月2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46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19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文化路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何国平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吴琴贵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浦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9600万人民币 | 96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东奥园县域商业综合体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17000万人民币 | 17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奥晟投资有限公司 | 7400万人民币 | 7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奥晟科技有限公司 | 7400万人民币 | 7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玉林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17600万人民币 | 17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南昌晟奥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65% | 70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瑞昌税一分局)许准字﹝2024﹞第(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瑞昌市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3-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文 |
许可机关 | 瑞昌市房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0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瑞)房预售许(2023)第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瑞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0 |
结束日期 | 2035-06-20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瑞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9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施工。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3604812023032901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瑞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29 |
结束日期 | 2027-03-19 |
内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瑞)房预售许(2023)第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瑞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6 |
结束日期 | 2031-01-17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105执6082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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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5执608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贷款本金34417110.22元、支付利息10632724.1元(暂计至2023年4月19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9671.96元; 三、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对被告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编号:湘(2021)常德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341号至第0015346号,共计6套;湘(2021)常德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843号至第0021883号,共计40套】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对被告湖南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登记编号为:(武陵)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65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平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大埔奥园广场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2148元,由被告常德市金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湖南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浦北奥园广场有限公司、平远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大埔奥园广场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105民初1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执恢64号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5-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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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执恢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九仲裁字第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执315号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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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执3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九仲裁字第573号裁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81执705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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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81执70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5,478,235.4元,并自2023年10月10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 三、原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在折价或者拍卖其承建的工程偿还债务过程中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25元,由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988元,原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37元。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988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昌广场支行;开户名称: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14344501040000376),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金昌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0,988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81民初2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81执582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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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81执5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35,605元。原告对其承建的奥园广场项目工程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0,066元(暂计算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之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其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9元,减半收取8314元,由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9元,由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95元。(诉讼费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昌广场支行,账号为:1434450104000037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81民初3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81执519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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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81执51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N某某、H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38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N某某、H某某负担210元,由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元(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昌广场支行,账号:1434450104000037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81民初2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81执843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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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81执8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原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元。(诉讼费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昌广场支行,账号为:14344501040000376,逾期缴纳将移送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81民初25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481执143号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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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481执14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生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英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还团购物业购房款4,028,755.96元,并以4,028,755.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购房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生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英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团购收益款1,200,331.44元,并以1,200,331.4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年利率3.70%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团购收益款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生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英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开具瑞昌奥园广场一期823-102、823-103、825-102、825-103、826-102号房产的购房发票。 四、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协助第三人X某某办理瑞昌奥园广场一期823-102、823-103、825-102、825-103、826-102号房产的产权登记。 五、驳回原告赣州英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336元,原告赣州英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89元。该费用应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瑞昌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昌广场支行,账号:1434450104000037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481民初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4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2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