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0683499284J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126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683499284J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9年03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武生 | 营业期限 | 2011年03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5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北路1260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电影放映;游艺娱乐活动。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停车场服务;办公服务;养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物业管理;广告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武生 |
董事,经理 |
王友根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李华 | 9950万人民币 | 99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李欣锐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北路分公司 | 敖小海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湘潭鸿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500683499284J |
2 | 2021 | A级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500683499284J |
3 | 2020 | A级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500683499284J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2-17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江西省城乡规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余城罚决字(2023)第073-1号 |
处罚事由 | 未正常履行正负零验线手续等违法建设行为 |
处罚内容 | 未正常履行正负零验线手续等违法建设行为,罚款521521元 |
处罚机关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2-17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余城罚决字(2023)第073-2号 |
处罚事由 | 未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
处罚内容 | 未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罚款3136723元 |
处罚机关 |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150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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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1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23年1月14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408元(23786*0.9)。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3786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则应以42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申请人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办证所需材料交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否则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2022年12月15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责任。 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用86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1月14日前迳付给申请人)。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余仲字第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061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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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0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向J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50536元(56151元×0.9),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23年4月21日前向J某某、Z某某付清上述违约金,若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应向J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56151元。 二、协议签订后,J某某、Z某某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全部处理完毕,本次争议一次性解决。 三、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J某某、Z某某、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J某某、Z某某与申请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经新余市渝水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3)赣0502诉前调确693号一、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向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4713元(83015元×0.9)、逾期办证违约金47702元(53002元×0.9),共计122415元(136017元×0.9),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23年4月21日前向D某某付清上述违约金,若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应向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36017元。 二、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如未能在该期限内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则应以83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三、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23年5月30日前为D某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如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则应以83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四、D某某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办证所需材料交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否则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2023年3月22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五、协议签订后,D某某与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全部处理完毕,本次争议一次性解决。 六、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D某某、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D某某与申请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于2023年3月21日经新余市渝水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诉前调确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502执2578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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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502执257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的余城罚决字[2023]第07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罚款3,136,723元及加处罚款3,136,723元,合计人民币6,273,446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502行审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502执1637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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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502执16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工程款7;948.08元,并以7;94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H某某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A某某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978元,被告H某某负担4505元。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502民初29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3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