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0266978031XM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1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266978031XM | 登记机关 | 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7年12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廖小平 | 营业期限 | 2007年12月26日 - 2027年12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14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宋威 |
总经理 |
廖小平 |
执行董事 |
杨水林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曾明 | 620万人民币 | 62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杨水林 | 60万人民币 | 6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宋威 | 1320万人民币 | 132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曾明 | 620万人民币 | 62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杨水林 | 60万人民币 | 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772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2-26 | - 2025-12-26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赣建房开字77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贰级 |
许可机关 |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26 |
结束日期 | 2025-12-2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312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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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312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元,退回给上诉人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2457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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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24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M某某与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51800801)及合同附件于2021年6月1日解除;二、限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M某某返还购房款527775元并支付利息(以527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限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M某某返还已付贷款本息(以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为准);四、限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违约金17577.75元;五、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赣州佳业公司未向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履行还贷义务,原告继续向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归还贷款本息,遂原告遂再次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要求被告赣州佳业公司归还按揭贷款本息等。 另查明,截至2022年8月23日,原告M某某尚欠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借款本金1153488.46元,尚欠未出账利息(待结利息)2284.71元(金额以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为准);自2022年4月之后,原告M某某按约每月向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归还贷款本息(金额以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赣州佳业公司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已经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应当解除,解除时间为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2022年7月21日)。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后,案涉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应由被告赣州佳业公司向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予以归还,为避免诉累,该借款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对于原告自2022年4月以后按月向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已代为归还的部分,被告赣州佳业公司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赣州佳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赣州银行青年支行不得因案涉按揭本息归还情况影响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报送不良记录,已报送的应予以删除的诉讼请求,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M某某及其妻子S某某与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3号)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二、限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偿还案涉按揭贷款剩余本息(以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为准);三、限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M某某返还2022年4月起已垫付的贷款本息(以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为准);四、限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22年4月起,以每月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7140元,由被告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M某某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赣州佳业公司向被上诉人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偿还M某某名下房屋按揭贷款本息。一、在程序上,被上诉人M某某有权就此提出诉讼请求,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一方面,被上诉人M某某是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借款人,其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确认合同解除,也有权就该合同解除导致的法律责任向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案涉按揭贷款本息是否归还,对于被上诉人M某某的银行征信等相关权益有重大影响,被上诉人M某某对此具有诉的利益。上诉人赣州佳业公司认为应当由赣州银行青年支行另案主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在实体处理上,被上诉人M某某该诉求应当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民终6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2321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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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23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232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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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232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39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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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3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民终5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赣州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702执414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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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2执41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2民初19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2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