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2MA35J5AC6A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城南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2MA35J5AC6A | 登记机关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6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梁平 | 营业期限 | 2016年06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发照日期 | 2019年12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城南大道与105国道交汇处 | ||
经营范围 | 综合商贸物流园的开发、建设、销售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0)
股东信息 (0)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暂无数据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 |
处罚日期 | 2024-01-19 |
处罚类型 |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决定文书号 | 信城管罚决字(2023)09001号 |
处罚事由 | 私自开挖 |
处罚内容 |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机关 | 赣州市信丰县城市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 | (2024)赣0722执310号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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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22执31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支付616768.95元; 二、被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616768.95元的95%即58593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以工程款(质保金部分)616768.95元的5%即30838.45元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4元,减半收取5097元,由被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97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22民初3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 | (2024)赣0722执388号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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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22执3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2,520元及利息(以532,5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407元及利息(以64,40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2元,减半收取5,266元,由被告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信丰物流商贸城项目部、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江西爱地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10,53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66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22民初3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6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