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8MA36YN8QXK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文明路28附10号2单元6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8MA36YN8QXK | 登记机关 | 定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祖海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08日 - 2037年12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7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文明路28附10号2单元6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6)
| 刘翠嵘 |
| 监事 |
| 周江澔 |
| 监事会主席 |
| 张祖海 |
| 经理,董事长 |
| 徐峥嵘 |
| 董事 |
| 林韵 |
| 监事 |
| 谢菊梅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赣州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400万人民币 | 4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赣州睿江科技有限公司 | 1600万人民币 | 1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28执966号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5-09-01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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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28执96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2353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3535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28民初3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28执773号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5-07-17 | 2025-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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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28执77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7210055.15元,并承担以未付工程价款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二、 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定南深汇翡翠公园项目(1#、2#、3#、4#楼)拍卖、变卖、折价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驳回原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331元,由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原告143331元。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3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33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28民初19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28执218号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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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28执21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销售代理佣金233543.24元; 二、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227506.69元佣金为基数,自202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6036.55元佣金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四、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7元,保全费262元,由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14元,保全费1608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定南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14元,保全费1608元,逾期不予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28民初15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2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