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0MA35FW671G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体育中心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0MA35FW671G | 登记机关 |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陈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体育中心内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吴陈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黄又桂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东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9500万人民币 | 9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卓良投资有限公司 | 500万人民币 | 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692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10-08 | - 2025-12-0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730MA35FW671G |
2 | 2020 | A级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730MA35FW671G |
3 | 2019 | A级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730MA35FW671G |
4 | 2016 | A级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60730MA35FW671G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2352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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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23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西华晨消防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747741.1元及利息;被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前、2023年11月30日前、2023年12月31日前、2024年1月31日前各支付原告江西华晨消防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于2024年2月28日前支付147741.10元;原告江西华晨消防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 利息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2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1450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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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14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传生自愿与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72800211),双方应该相互配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被告曾传****年**月**日出生前配合原告办理完毕合同解除手续,如未按时配合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退还购房款129626.73元,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曾传生表示同意; 三、若被告曾传生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办理完毕合同解除手续,原告有权迟延支付上述购房款且被告曾传生无权申请强制执行,若原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还款,则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实际未付款项; 四、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被告曾传生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赣0730执769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4-10 | 2022-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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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30执7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期货款543,941.39元; 二、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20元,由被告宁都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0民初4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