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0MA368L5B0E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迎宾大道职校南侧东方丽都A区1栋A1A-202店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0MA368L5B0E | 登记机关 |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9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喻香妹 | 营业期限 | 2017年09月04日 - 2047年09月0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迎宾大道职校南侧东方丽都A区1栋A1A-202店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喻香妹 |
董事长 |
孙雷 |
董事 |
张厚达 |
总经理,董事 |
张广杰 |
监事 |
朱坤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赣州京创投实业有限公司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赣州京创投实业有限公司 | 600万人民币 | 6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京梁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837万人民币 | 837万人民币 |
内资合伙企业 | 萍乡中梁房地产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5万人民币 | 31.5万人民币 |
内资合伙企业 | 萍乡天岚房地产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5万人民币 | 31.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1950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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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19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418,000元并承付逾期付款利息(年利率为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以2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计息;2.以10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计息;3.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息); 二、驳回原告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实际)减半收取为4,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07元,合计为7,137元,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2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1916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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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19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为人民币45,350.95元整,并赔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94%,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实际)减半收取为539元,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2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1915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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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19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电梯设备安装款57203.5元。 二、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逾期支付电梯设备安装款的利息(以57203.5元为基数,年利率3.65%从2023年7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2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1275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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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12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合同价款489130.00元(501030.00-11900.00及其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0日起以402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1.00元(已经减半),财产保全费3061.00元,共计7502.00元,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1410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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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141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鉴定费用为人民币141,915元整,并赔付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81%,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实际)减半收取为1,629元,由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856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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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85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宁都县梅江镇阳都大道中梁江都府18幢706室的不动产权证书【赣(2021)宁都县不动产权第0011718号】交付给原告G某某、P某某。 二、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G某某、P某某违约金10161.6元(846844元*0.005%元/天*240天)。 三、驳回原告G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30民初3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675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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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6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55873.00元及其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0元(已经减半),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30民初3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30执607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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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30执6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蓝盾控股有限公司货款为人民币215,107.06元及其逾期利息(年利率3.7%,从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0元,因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而(实际)减半收取为2,490元,由被告赣州梁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30民初27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9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