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30MA38C8QJ8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金盆小区联创凤凰城一期2幢3号商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30MA38C8QJ8P | 登记机关 |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01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玲 | 营业期限 | 2019年01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4月11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金盆小区联创凤凰城一期2幢3号商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4)
周玲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杨忠保 |
董事 |
赖君 |
监事 |
赖登铃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海南鑫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东投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茂源置业有限公司 | 490万人民币 | 4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东投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510万人民币 | 5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8-21 |
处罚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宁市监广处罚(2023)2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公司的房产,在区位图上标注有怀德公园(筹建中)、文安路、阳都大道、体育馆(筹建中)、怀德路等选择性的标明了筹建中的设施宣传广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公司的房产,在区位图上标注有怀德公园(筹建中)、文安路、阳都大道、体育馆(筹建中)、怀德路等选择性的标明了筹建中的设施宣传广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进行处罚。 |
处罚机关 |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30执恢177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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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730执恢1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中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3640元; 二、限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西中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0元,财产保全费2883元,合计11273元由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8390元。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9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30民初30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赣0730执73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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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赣0730执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8759.52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包括1、以1487978.56元为基数、3.65%为年利率、2023年4月24日至付款之日为期限来计算的利息;2、以100780.96元为基数、3.45%为年利率、2024年5月2日至付款之日为期限来计算的利息);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交付1588759.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限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退回履行保证金162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2800元为基数、3.5%为年利率、2023年5月1日至付款之日为期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08元,由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00元,由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08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15000元。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30民初1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0执恢675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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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0执恢6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都县富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76359.01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2076359.01元为基数、3.45%为年利率、2023年8月12日至付款之日为期限计算);原告宁都县富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交付2511358.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限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都县富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58752.97元; 三、驳回原告宁都县富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4元,由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9160元、原告宁都县富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24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原告19160元。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16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30民初1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730执恢706号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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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30执恢7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4989720.79元(不含质保金),扣减已先予执行7266459元后尚应支付37723261.79元(不含质保金),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以44989720.79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以43239720.79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37723261.79元为基数,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 二、原告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的案涉工程拍卖价款在37723261.7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用16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在案涉工程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先予执行费74882元,合计357602元,由原告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被告宁都东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6602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先予执行费共计3576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4660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先予执行费合计346602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30民初3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1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